三门峡人务必注意!交通罚款不及时缴将影响出行投资买房!

 

来源:河南日报2月1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全省交警部门已经会同各级法院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拒不执...







来源:河南日报

2月1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全省交警部门已经会同各级法院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各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具体都有啥内容?一起来看看!

本报记者 李凤虎

发生交通违法,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接受处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二)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

(三)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扣留,车辆从重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

(二)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未处理违法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三)对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单位。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以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行联合信用惩戒,提高当事人违法成本

对未开具处罚决定书的非现场交通违法,各地交警部门通过邮寄信函或电话通知、发送短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成驾驶人在30内接受处理。

机动车多次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现场被交警查获后,执勤交警将告知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现场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已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在依法扣留车辆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对因交通违法逾期未缴纳罚款情形进行梳理,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催告,对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违法罚款案件的通知》相结合,规范申请和执行程序,并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各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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