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7.562条&第29.562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发文日期:2002-07-02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部号:C...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562条 应急着陆的动态情况(a)尽管旋翼航空器在应急坠撞着陆中可能损坏,但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条件下能合理地保护每一乘员:

(1)乘员正确地使用了设计提供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和

(2)乘员经受本条规定情况所产生的载荷。

(b)在起飞和着陆中,经批准用于机组人员和旅客的每一座椅型号设计或其它座椅装置必须按下列准则成功地完成动态试验或由相似型号座椅的动态试验为基础的合理分析予以证明。试验必须用由民航总局坦克的77公斤(170磅)拟人试验模型(ATD)或者其等效物以正常向上坐姿作为乘员来进行。

(1)当座椅或其他座椅装置相对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标系统以名义位置布置,旋翼航空局的纵轴相对于撞击速度矢量向上偏颇60°,旋翼航空局的横轴垂直于包含撞击矢量与纵轴的垂直平面,其向下速度的变化不小于9.14米/秒(30英尺/秒)。地板负加速度的峰值必须在撞击后不大于0.031秒内出现,且必须达到其最小值30g。

(2)当座椅或其他座椅装置相对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标系统以名义位置布置,旋翼航空局的纵轴相对于撞击速度矢量向上偏颇10°(取在肩带上产生最大载荷的),旋翼航空器横轴处于包含撞击速度的矢量的水平面内,其垂直轴垂直于包含撞击速度矢量的水平平面,其向前速度变化不小于12.8米/秒(42英尺/秒)。地板负加速度的峰值必须在撞击后不大于0.071秒内出现,且必须达到其最小值18.4g。

(3)若采用地板导轨或地板或侧壁连接设施将座椅连接到本条情况的机体结构上,则导航或设施彼此之间在垂直方向至少错开10°(不能平行安置),且与所选方向至少在横侧偏10°,以记及可能的地板翘曲。

(c)必须标明对下列要求的复合性:

(1)座椅装置系统可以经受设计上与其的分离,但该系统其余部分必须保持完整。

(2)尽管结构可能超过其限制载荷,但在座椅装置和机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必须保持完整。

(3)拟人模型的肩带在撞击中必须保持在假人肩部或在紧靠假人肩部的区域。

(4)安全带在撞击中必须保持在假人的骨盆处。

(5)模拟假人的头部或不触及驾驶舱或旅客舱的任一部分,或如果接触,头部撞击所产生的由下述方程确定的头部损伤判据(HIC)不超过1000。



式中:

a(t)-头部重心的合成加速度,以g(重力加速度)的倍数表达;

t2-t2-严重头部撞击的时间历程,以秒计。不超过0.05秒。

(6)单个肩带上的载荷必须不超过7779牛(1750磅)。如果使用双肩带系紧上部躯体,则肩带上的总载荷必须不超过8890牛(2000磅)。

(7)在拟人试验模型的骨盆和腰锥柱之间测得的最大压力载荷不超过6668牛(1500磅)。

(d)若选用与本条所要求的乘员保护方法水平相当或更高的替补方法,必须在合理的基础上加以证明。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562条 应急着陆动态情况(a)尽管旋翼航空器在坠撞着陆中可能损坏,但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下能合理地保护每个乘员:

(1)乘员正确地使用了设计提供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

(2)乘员经受了本条规定情况所产生的载荷。

(b)在起飞和着陆期间批准用于机组和乘客的每种座椅型号设计或其它座椅装置必须按下列准则成功地完成动态试验或由相似型号座椅的动态试验为基础的合理分析予以证明。试验必须按民航总局认可的77公斤(170磅)的拟人试验模型(ATD)或者其等效物以正常向上坐姿模拟乘员来进行。

(1)当座椅或其他座椅装置相对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标系统以名义位置布置时,旋翼航空器的纵轴相对于撞击速度矢量向上倾斜60°,旋翼航空器的横轴垂直于包含撞击速度矢量和旋翼航空器纵轴的垂直平面,其向下速度变化不小于9.14米/秒(30英尺/秒)。地板负加速度峰值必须在撞击后不大于0.031秒内出现,且必须达到其最小值30g。

(2)当座椅或其他座椅装置相对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标系统以名义位置布置时,旋翼航空器的纵轴相对于撞击速度矢量右偏或左偏10°(取使肩带产生最大载荷的值),旋翼航空器的横轴位于包含撞击速度矢量的水平面内,垂直轴垂直于包含撞击速度矢量的水平平面,其向前速度变化不小于12.8米/秒(42英尺/秒)。地板负加速度峰值必须在撞击后不大于0.071秒内出现,且必须达到其最小值18.4g。

(3)若采用地板导轨或地板、侧壁板连接设施将座椅装置连接到本条情况的机身结构上,则导轨或设施必须在垂直方向互相错开10°(即不能平行设置),且与所选方向至少横向滚转错位10°,以便计及可能出现的地板翘曲。

(c)必须表明下列要求的符合性:

(1)座椅装置系统可以出现设计上预期的分离,但其余部份必须保持完整。

(2)尽管结构可能已超过其限制载荷,但在座椅装置和机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必须保持完整。

(3)在撞击期间,拟人试验模型的肩带或肩带组必须保持在其肩部或紧靠肩部的区域。

(4)在撞击期间,安全带必须保持在拟人试验模型的骨盆处。

(5)拟人试验模型的头部不触及机组舱或客舱的任一部分。如果接触,头部撞击不能超过按如下方程确定的头部损伤判据(HIC)的1000值。



式中:

—头部重心的合成加速度,以g(重力加速度)的倍数表达;

—严重头部撞击的时间历程,以秒计。不超过0.05秒。

(6)单个肩带上的载荷必须不超过7779牛(1750磅)。如果使用双肩带系紧上部躯体,则肩带上的总载荷必须不超过8890牛(2000磅)。

(7)在拟人试验模型的骨盆和腰锥柱之间测得的最大压力载荷必须不超过6668牛(1500磅)。

(d)如果选用与本条所要求的乘员保护方法相当水平或更高水平的替代方法,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加以证明。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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