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有关“正义”那点事

 

将正义从偶然变成必然,法治才会进步...





前段时间闻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聂树斌改判无罪。心中欣喜之余,更多是对正义的思考。内蒙古“呼格案”、河南省“杨波涛案”、福建“念斌案”、海南“陈满案”“黄家光案”等等,这每一宗案件,都浸染了受害者的血与泪。有的清白得以昭雪,有的确再以听不见“无罪释放”的法槌之音。





正义就是应然之则。罗尔德对于正义原则论述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而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笔者认为正义就是在对于个人处在不利状况下,依靠所在团体的力量,获得的及时补偿。

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指从结果公正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不考虑结果只追求过程公平的正义。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律行为的公正,形式正义是程法程序本身的公正。司法程序的一个细小纰漏,可能会导致实质不正义。所以,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无法割裂的。如果单纯注重实质正义,而不注重程序正义,那注定是正义之觞。



一个刑事案件,都要经过三大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而要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这样的司法程序,已经是莫大的进步。但是,这么多的环节,难道对于冤案就束手无策吗?程序的正义,就不能带来实质的正义吗?纵观我国的司法程序,是非常全备的,是不太可能出现冤案的。但是,到底是什么样的因素,导致了这样的状况出现。笔者认为可能有这几个因素,司法程序上的瑕疵,法的价值错误导向,公众及媒体的影响。

笔者在看新闻时,总是会出现这样的一幕,某领导发表讲话:“我们对于受害者的遭遇深表同情,一定及时抓住真凶。”这样的讲话,细细推敲,这会发现一个错误的价值导向。受害者确实应该同情,及时抓住真凶,的确是对他们的交代。那受害者应当得到的正义,一定会得到顾及。那嫌疑人呢,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他也是一个弱者,他的正义,是不是也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这样的讲话,更折射出了,此情此景下,秩序的价值似乎优先于正义。这样的导向,结果就是行政领导催促司法机关,尽快破案、结案,那又会出现什么呢?公安机关焚膏继晷得侦查,努力完成任务;检察机关废寝忘食得收集材料,争取尽快公诉;审判机关夜以继日得赶案件进度……。这样的价值错误导向,也许是造成冤案的重大因素。只有改变这样的价值导向,注重正义多过于秩序,才会避免正义之觞。



司法程序如何最大限度克服偶然性的影响,从而减少冤错、促进公正?这让我想起美国的辛普森案,这个案件反映出的是美国“面条里只有一只臭虫”“毒果之树”的证据规则。只有在司法程序的每个阶段,哪怕有一个疑点,不管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上的,司法者都必须慎之又慎。司法机关只有对每一起案件“锱铢必较”,才能最大可能避免冤案。

公众及媒体监督,是我国法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的确,也使法治得到了进步,如孙志刚案让“收容”变为“救助”、以上冤案得以昭雪。但是,请大家注意在发生这样的类似案件中,公众及媒体是如何评价的,无外乎手段如何惨烈、受害者如何凄惨等。那嫌疑人有没有重视呢,他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障,他的正义有没有得到伸张。所以,在发送恶劣案件时,也请关注下嫌疑人,也请尽可能理性看待,不要让激情蒙蔽了眼睛。毕竟,获得真相,才能使双方得到正义。

聂树斌得到了仅限的正义。但,同时也期待更加完善的法治。只有将正义从偶然变成必然,法治才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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