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业持续过热 低价中标、同质竞争成行业普遍现象

 

随着大气、水、土壤三大行动计划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推进实施,众多传统企业都将目光聚焦在了环保行业,致使环保行业持续过热,导致了行业价格战的过早出现,传统市政领域出现了恶性低价竞争的趋势。低价竞争频频重伤万亿产业,环保疾呼构建黑名单。...

导读
随着大气、水、土壤三大行动计划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推进实施,众多传统企业都将目光聚焦在了环保行业,致使环保行业持续过热,导致了行业价格战的过早出现,传统市政领域出现了恶性低价竞争的趋势。低价竞争频频重伤万亿产业,环保疾呼构建黑名单。
一、低价中标、同质竞争成行业普遍现象
在环保行业持续过热的同时,大量的“门外汗”蜂拥跨界而来,专业、非专业公司鱼龙混杂,为招投标体系中专业度分辨带来挑战。与此同时,评价标准不成熟、跨界企业增多、项目周期长等因素,导致了行业价格战的过早出现,传统市政领域出现了恶性低价竞争的趋势。

(一)垃圾焚烧项目、水处理项目行业中标价格持续降低

以垃圾处理为例,近20年来,政府补贴费用呈现大幅下跌状态。1999年上海江桥垃圾焚烧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费为213元/吨;2009年即跌至90元/吨;2012年后,继续保持下降趋势, 2015年的蚌埠和高邮垃圾焚烧项目分别为26.8元/吨和26.5元/吨,到2015年底,在浙江绍兴垃圾焚烧项目中,价格跌破20元,成交价18元/吨,与上海江桥项目相比降低超过10倍,引起业内热议。

垃圾焚烧领域的低价竞争仅是行业竞标现状的缩影。快速发展的水处理领域也存在同样问题。2015年8月,温州地下污水厂项目中标价0.8元/吨;2015年12月,安徽省安庆市城区污水收集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完成招标采购,中标价0.39元/吨;2016年3月,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招标,高浓度工业废水处理出现1.86元/吨报价……中标价持续走低、收费难以覆盖成本已成行业趋势。

(二)低价竞争、低价中标带来严重质量风险

与低价竞争相伴而来的,还有项目质量欠佳的风险。为了抢占项目而祭出低价的企业,出于利润压力,亦有着违规违约的风险,低价中标后偷排、扯皮的企业不在少数;同时,低价竞争造成行业利润空间大幅下降、业内企业生存困难,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局,使环保产业与国家支柱产业方向背道而驰。

对于低价竞争,企业对其深恶痛绝又难以抽身,置身事外极易导致颗粒无收、提前出局。如今谈到低价中标,业内流传的说法是“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
二、恶性竞争两大原因
当前产生低价竞争的原因如下:

(一)缺少有效的管理及约束手段,约束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当问题,以及后续质量问题。

由于环境产业项目大多在市政公用领域,建设、运营周期较长,如何有效判断企业的低价投标是否为恶性竞争,还需长期、连续的数据支持。在目前的项目模式中,可查文件通常只有招标、中标公告,评标过程的得分数据都很少公开,产业项目数据公开还任重道远。

(二)市场监管成本提升,但监管力度依然不够。

近年来,环保监管相关制度逐渐建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明文表示“对于中标价格明显低于预期的企业要给予重点关注,加大监管频次。”但该文件仅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领域,且暂无更具体的实施细则。

监管手段方面,从地区监管到省长约谈到环保督查,监管阵容更为强大,如环保督查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环保部现职副部级干部担任。但在企业违法成本提升的同时,监管成本也在不断提升。此外,我国环保监督工作主要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尚未充分发动群众力量参与监管,未能保证监管过程的长效、连续。
三、两大建议推动低价竞争问题的解决
要在招投标过程及后续质量监管中进行把控,就必须要有强有力且便于落地执行的政策措施。对此,我们特向住建部提出以下两大建议:

(一)建立恶性竞争的黑名单,加大监管频次。

  • 政策局限:黑名单机制能够有效提高业内红线意识,规范招投标过程的低价抢标行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也提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监管范围有限,未能对恶性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 相关建议:因此建议针对该项缺失,建立“恶性竞争黑名单”,将竞标过程一味低价、后续存在违约行为或不合理纷争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在提高企业自律意识的同时,也能给招标方提供基础参考。同时,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管频次,并针对其违约情况加大处罚力度,达到警戒效果。


(二)加强信息公开,调动社会力量,对低价中标的项目进行严格监控。

  • 政策局限:虽然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中,对项目识别阶段、项目准备阶段、项目采购阶段、项目执行阶段、项目移交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作了详细规定,但距离顺利落地还有较长的摸索过程。
  • 相关建议:建议建立信息公开清单,在招标阶段、评标阶段公开公示关键信息,并在各阶段公开披露日常监管及财政补贴事项。同时,在公开制度中探索公众参与的可能性,制定非行政手段的公众参与方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质量把控。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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