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被骗,你就惨了

 

当你自身见识和能力有限时,不要指望和更高层次的人有真正的友谊和对话...





骗婚的事情从古至今都存在,代价有轻有重,昨天看了晓美分享在群里的案件,觉得胆战心惊,结婚有风险,选对象需谨慎,本想把那篇文章共享一下的,然而,点开我的收藏后,如下图:



迅速了我的腾讯

但从标题还是可以看到,是围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展开的,这个解释已经在群里、朋友圈里,看到很多文章大篇幅地讨论,防止非法学的宝宝不关注这些个,所以贴在下面

规定的内容是如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释里提到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这样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问: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是否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中的相关解释如下:

“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

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至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所不问,即无论是为子女教育所负债务,或个人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还是擅自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都适用本款的规定。”

通过以上一系列,有没有感受到紧张,万一你遇到了一个假土豪,你信了,你跟他领证结婚了,结婚之后发现他欠了好几千万,他并不是你所认识的那样真的是个土豪,那就惨大发了,你要开始暗无天日的被追债,四处躲藏的生活,害怕来的每一封信都是法院的传票,生不如死

从感情角度出发,受害者总觉得这是不公平的,自己没有用一分一毫的巨款,却要倾尽一生还债,只因为你们有一纸婚证,你们的财产和负债就被捆绑在一起,的确,看到很多无辜的人背负自己原先根本不知情的巨债,很不是滋味

然而换个角度,你当初为什么会跟这样一个人在一起呢?会不会是当初的你太过单纯,同时带着一些虚荣,所以轻易选择了一个不够坦诚的人?

网上流传着很多段子,男子假装富豪,跟法拉利4S店的店员约好带女朋友过去假装交一万定金,下个月提车,转身店员退6000给男子,剩下的4000权当封口费,男子以此骗财骗色,甚至直到结婚,等事情暴露,女子早已来不及脱身

圈子不同,是很难轻易融入的,不要在平民阶层时总幻想上流社会,你能全身进入更高阶层的唯一方法是积累并提升自己达到那个层次,而非期待通过萍水相逢或酒会上朋友牵线的寥寥几句就觉得自己坐拥一流的资源

想明白这一点,就要在你自己还没有那么优秀时,提防身边意外冒出的不了解真实背景查无踪迹的有钱人,保持理性,保持合理怀疑,不尽信,不轻信,不要整天做灰姑娘穿上水晶鞋的童话梦

否则被骗,也只能送你一句:活该

当你自身见识和能力有限时
不要指望
和更高层次的人有真正的友谊和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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