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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前海动态”,可以订阅更多资讯201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落實和完善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今年由四檔稅率簡並至三檔,營造簡潔透明、更加公平的稅收環境,進一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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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落實和完善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今年由四檔稅率簡並至三檔,營造簡潔透明、更加公平的稅收環境,進一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由此,引發了社會對於簡並稅率的關注。
為什麼需要簡並稅率
增值稅是一種中性的稅收,對比世界各國,開徵增值稅的國家大多數僅設置兩檔稅率,一檔為標準稅率,另一檔為低稅率,通常適用於一些社會的公共品,如基本生活必需品,住院和醫療服務、食物和水的供應、公共交通、郵政服務、公共電視、慈善服務、文化和體育活動等。目前,我國的增值稅率已涉及多檔稅率,包括17%、13%、11%、6%,此外還涉及簡易徵收率3%、5%及4%減半徵收。

造成增值稅多檔稅率並存有歷史的原因,如我國從1994年開始對銷售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徵收增值稅,但是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是從2012年開始的,目前,增值稅的暫行條例依然有效,但是營改增的法規體系相對獨立,這兩者之間雖然有共通之處,又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因此,在稅率上存在差異。

增值稅稅率存在多檔也有行業訴求的原因,許多行業希望獲得增值稅低稅率來實現對行業稅的扶持,為滿足一些特定行業的政策訴求,稅率逐漸發展成為多檔。此外,過渡性也是造成多檔稅率的原因之一,在營業稅稅制下,按不同的行業設置多檔稅率,改為增值稅後,納稅人一方面會比較增值稅稅率與營業稅稅率的差額,如果過大則很難接受,當然在此有計算方法的差異,但普通的納稅人通常對於稅負的直觀感受是從稅率開始的,因此,為了便於過渡,則設置接近原營業稅稅率的增值稅稅率,造成稅率差異。

但是,多檔稅率並存,顯然會扭曲增值稅的中性,造成抵扣鏈條的斷裂,目前在執行中相關問題已經顯現。例如,筆者在調研中發現,一家公共交通運輸企業,由於車票的價格是限定的,收費過低,因此企業長期虧損,主要依靠財政補貼來持續經營。但是,頻繁地使用車輛會加速車輛的報廢,因此,新增購進的車輛數額並不少,由於企業銷項與進項之間的差額很小,運輸業的銷項稅率為11%,而進項購買汽車等的稅率為17%,所以該企業假設採用一般計稅法,會長期存在留抵額。大量的留抵額存在,一方面會佔用企業的資金成本,另一方面也會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因為一個長期經營但沒有稅金產生的企業,很容易讓人懷疑是否偷稅漏稅,而事實上產生問題的原因主要在於稅率的差異。

而假設該企業採用簡易計稅法,表面上似乎解決了留抵額的問題,事實上該企業的進項稅額由於無法抵扣直接進入企業的成本,增加了企業的負擔。

因此,簡並稅率是對各行各業均有利的事情,其不會造成增值稅鏈條的斷裂。
四檔稅率如何簡並至三檔
關於增值稅的四檔稅率如何簡並至三檔,有不同的假設。

一種假設為取消13%的稅率,從影響程度看其為較優的選擇,因為,13%稅率的應稅範圍較少,主要包括糧食、自來水、天然氣、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產品等。但是,取消了13%稅率以後,17%、11%及6%三檔稅率依然存在較大的差異,無法解決一些企業由於購銷項稅率差異而導致進項倒掛的問題。

一種假設為取消6%的稅率,其最大的優點在於減少了稅率的差距,剩餘17%、13%及11%三檔稅率更為接近,再經過下一輪的改革,進一步簡並成為17%及11%兩檔稅率,和國際較為接軌。6%的稅率主要涉及我國的現代服務業,包括金融、技術、現代服務等,給其設計較低稅率一方面是考慮到現代服務業人工成本占比較高,沒有足夠的進項稅額抵扣;另一方面原因在於這些行業均為我國扶持的行業,需要政策傾斜。如果將金融行業等的6%稅率取消,最直接的影響不在於稅收成本,而在於遵從成本,因為要變換稅率,整個金融機構的結算系統、合同系統、報價系統等均需隨之發生調整,這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

另一種假設是將17%稅率並到13%的稅率,或者將11%的稅率並到6%.將17%稅率並到13%的稅率,則剩餘13%、11%和6%;將11%的稅率並到6%,則剩餘17%、13%和6%.顯然後者會拉開貨物與勞務在稅率上的差距,直接影響到混合銷售及兼營,一些貨物與勞務的混合銷售只能選擇拆分合同而成為兼營,分別計稅,否則按貨物的混合銷售會對勞務徵收高達17%或13%的稅。

因此,將17%稅率並到13%稅率的方案,對於企業而言是更優的選擇。然而17%的稅率涉及幾乎所有的貨物,這是一檔影響面廣的稅率,若將其下降至13%,意味著整個社會貨物的增加值會減少4%的增值稅,可以設想這將對財政收入產生巨大壓力。我國的赤字規模並沒有大幅上升的趨勢,那麼在赤字規模不變的前提下,假設支出規模無法下降,收入規模急劇下降必然會突破赤字的預期。

總體而言,稅制改革已進入了深水區,每改一步均牽一髮而動全身。
標準稅率不宜定得過高
對比世界上徵收增值稅的國家,17%的標準稅率並非最高的。根據OECD(經合組織)消費課稅趨勢的報告,增值稅稅率的演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5年~2000年),許多國家不斷提高增值稅標準稅率。1995年,在使用增值稅的31個國家中,有20個國家自實施之日起至少提高了一次標準稅率。1975年到2000年,OECD成員國的平均標準稅率從15.6%提高到18%.

第二階段(2000年~2009年),大多數國家的增值稅標準稅率保持平穩,33個國家中的22個國家稅率保持在15%~22%.截至2009年1月1日,只有5個國家的稅率高於22%(丹麥、芬蘭、冰島、挪威和瑞典)。2000年到2009年,OECD成員國平均標準稅率略有下降,從18%下降到17.6%。

第三階段(2009年~2014年),為化解經濟金融危機帶來的鞏固財政的壓力,許多國家的增值稅標準稅率大幅提高。在這個短時期內,21個國家至少有一次提高了增值稅標準稅率,包括捷克、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波蘭、葡萄牙、西班牙、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英國、冰島、以色列、日本、墨西哥、紐西蘭和瑞士。這導致未加權的OECD平均增值稅稅率從2009年1月的17.6%提高到了2014年1月的19.1%.2009年,只有4個國家的增值稅標準稅率高於22%,但到2014年已經有10個之多。

但OECD成員國已經發現,通過提高增值稅標準稅率來增加財政收入存在一些不良影響,會造成稅基的侵蝕,以及避稅問題的產生。VRR(增值稅收入比率)指標顯示,在OECD成員國中,未加權的VRR只有0.55,意味著45%的潛在增值稅收入沒有收回。因此,我國在簡並稅率改革中,應該充分借鑒國際經驗,並非稅率定得越高,財政收入就會越多。作為一種中性的稅收,我們應該基於低稅率、寬稅基去做總體的設計。
簡易徵收率是否應該取消
關於簡易徵收率,面臨一個兩難抉擇,從稅制本身看,簡易計稅與一般計稅並存會導致增值稅的扭曲,原則上應該在增值稅立法時取消簡易計稅。但筆者的調研發現,中國的現實情況是許多的進項依然由於市場、法制及管理水準等方面的制約無法取得進項發票,如果取消了簡易計稅,對於中小企業影響較大。

此外,關於簡易計稅的門檻也應進行相應修訂,例如銷售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生產企業50萬元以下,其他企業為80萬元以下。顯然,發展至今這個標準已經過低了,例如一個利潤不高的傢俱銷售企業,其銷售一套傢俱的價格已經超過80萬元,但利潤卻很低,並且購買的木材由於市場不規範、無法取得進項發票,在這樣的背景下,按一般計稅法無法抵扣進項,但按簡易計稅法其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所以,應該將銷售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提高到與“營改增”的500萬元相一致。

筆者認為,我國的增值稅稅率應最終改革為僅設置兩檔,一檔是普遍適用於所有的貨物及應稅勞務的標準稅率,另一檔是適用於政策性需要扶持的特殊物品或服務的低稅率,主要是公共品的低稅率,不應再按行業去設置不同的稅率。

並且,增值稅分步改革的管理成本太高,每一次稅率的調整,企業均需調整資訊系統,稅務機關也需調整資訊系統,納稅人需要培訓及熟悉相應的業務,合同也需要調整。

因此,在增值稅立法時應爭取一步到位實現改革的目標。此外,稅制的改革走向深水區,除了稅制自身的科學性以外,還需要社會其他方方面面的配合及跟進,否則困難重重。

前海动态整理报道/来源:第一财经日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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