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余次打电话、30余次发短信辱骂威胁法官及家人 你咋不上天呢?

 

4月21日上午,宿城法院依法对一名多次辱骂、威胁法官的当事人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2013年1月18日,...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官尊严不容诋毁!





>>向姜某拨付司法救助款拨付单



>>姜某辱骂威胁法官及家人的短信截屏(因用词过于露骨,作了隐蔽处理)





>>姜某本人之前书写的悔过书



据了解,法院考虑此人及其家人患重病,对其仁至义尽,最大限度救助,拿到三万信访救助才一个月又恶毒辱骂承办法官,是可忍孰不可忍?!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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