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威东海》:大话云山雾罩的日本军衔

 

------大话云山雾罩的日本军衔------



大话云山雾罩的日本军衔

HELLO,大家好,小狼在这里给各位看官请安了。

今天想总结一下小说原文中出现的一些军衔问题。因为大家觉得看不懂日本鬼子那变态的军衔。

二战以后 ,日本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其军队被解散。1954年日本建立“自卫队”,它实际上就是日本国家的正规军队。 新日军的军衔基本上沿袭了旧日军的军衔体系,军衔分干部(军官)、曹士(士兵)两大类。其干部仍为将、佐、尉3等9级,但军衔称谓与旧日军有所不同,将官最初设“将”、“将补”两级,相当于中将、少将;后来随着自卫队的扩大,又把“将”分为“将一”、“将二”两级,加上“将补”,将官为3级,分别相当于上将、中将、少将。佐官称“一佐”、“二佐”、“三佐”,相当于上校、中校、少校;尉官称“一尉”、“二尉”、“三尉”,相当于上尉、中尉、少尉。曹士称“—曹”、“二曹”、“三曹”,相当于上士、中士、下士;“士长”、“一士”、“二士”、“三士”,相当于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1970年增设了准尉;1980年又增设了曹长(即军士长)。

日本自卫队的军衔基本上沿袭了旧日军的军衔体系,其设有:将一、将二、将补;一佐、二佐、三佐;一尉、二尉、三尉;—曹、二曹、三曹;一士、二士、三士,共5等15级。其后又陆续增设了士长(1960年)、准尉(1970年)、曹长(1980年)。

日本自卫队的军衔特色:

1、军衔的称谓、等级设置具有日本特色:设干部(军官)、准尉、曹士(士兵)三类,干部又分为将(将官)、佐(校官)、尉(尉官);曹士分为曹(军士)、士(兵),至于具体衔称更是五花八门。

2、将官军衔变化多端:1954年设立将一(上将3星)、将二(中将2星)、将补(少将1星)军衔;进入60年代,不知为何取消将一(上将)军衔,只设将(中将,分4星、3星两种标识)、将补(少将2星)两级将衔;80年代设立了“XX幕僚长”(相当于上将,包括幕僚长联席会议主席)这一职衔合一的称谓,并确定其标识为“4星”。

3、三等兵军衔:如果认为三等兵是日本自卫队新兵的入伍军衔,那就错了。三等兵是自卫队为培养部队技术骨干而设立的,从15岁至17岁的男性初中、高中毕业生中录用合格者,送军校学习4年(一年级生授三等兵军衔,二年级生晋二等兵军衔,三年级生晋一等兵军衔,四年级生晋上等兵军衔),达到大专毕业水平,授予下士军衔。然后分配到各部队担任技术职务。

2007年的时候,曾有建议,日本自卫队将参照美军和外军军衔制度对日本自卫队现行军衔制度进行改革。

在日本自卫队新军衔制度中将增设“准将”和“上级曹长”两个新军衔。新增置的准将军衔将划入到将官级别中,军阶排在将、将补之后(注:日本现行将官军衔分为将一、将二、将补。将一相当于上将,将二相当于中将,将补相当于少将)。新增设的上级曹长军衔是军曹级别中最高军衔(注:曹长相当于军士长)。据称,日本采用新军衔制是为了与美军和外国军队的军衔制度进行接轨,以便在执行国际维和任务或进行防卫交流活动中能够顺利的与外国军队共同执行任务。

小狼在写作中,常按照日本人自己的称呼使用军衔,比如一等海佐、陆将辅(补)等,觉得非常别扭,所以从国庆以后,在第四章开始将把日本军衔恢复为与国际接轨,呵呵。别说我外行啊。

(参考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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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想过—为什么钓鱼岛是中国的?------

有没有想过—为什么钓鱼岛是中国的?

历史足以证明钓鱼岛不是无主岛,而是中国所属,不属日本,不属琉球,日本窃钓鱼岛主权,侵中国领土是可耻、横蛮的强盗行为。

地质研究: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

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东北方,琉球群岛主岛沖绳岛的西南方,先岛诸岛(宫古、八重山三群岛)北方。整个列屿由钓鱼屿(台)、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及其他附近的三小礁所组成,其中以钓鱼屿最大,钓鱼岛命名由此而来。

在地质学上,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海盆”地带,处于中国东海海床边缘,亦即位于中国闽浙二省东海地区的大陆礁层边缘,是中国大陆土地及台湾岛向海内的自然延伸,全部海床地区水深在二百公尺以内。钓鱼岛列屿以南十余海浬海床,地形突变,水深达一千尺以上,地质学上称为“琉球海槽”,并无大陆礁层,故此钓鱼岛列屿在地理上与琉球群岛没有关连,并非现属日本的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

其实,在近百年来,台湾渔民经常在钓鱼岛列屿水域作业,并于遇到强风时把船驶往钓鱼岛及南小岛中间一条宽约一千五百公尺的海峡,当作“避风港”。反观琉球渔民在过去数十年间鲜有到此作业,最主要原因乃是中国东海一带整年受东北及西南季风影响,黑潮从台湾东部向东北流,琉球居民不可能横风流至此岛谋生,故台湾渔民在此岛上亦从未见过琉球人。

诉诸国际法之一:日本不符“有效先占”条件

日本主张对钓鱼岛列屿有主权的主要理由是:日人古贺辰四郎在一八八四年发现该岛后,在岛上建立了木头鱼工厂,搜集羽毛鸟粪。指该岛屿沿海一带久为琉球渔民捕鱼的地方。

此点意在声称日人为钓鱼岛列屿的发现者,并登陆、佔领与使用该岛,若此点属实,在国际法上,日本已满足了对该岛的“有效先占”(OCCAPATION)条件,从而建立了日本对该岛的管辖权(意即取得该岛为日本之领土)。但其子在一九七○年八月则否认该列屿为他父亲首先发现之说,只承认他父亲曾去过,但在此之前早有人去过。

但是中国史藉对此岛的最早记载见一四○三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即中国发现该列屿比日人起码早四百年以上,中国符合国际法“有效先占”的条件,日本难强词夺理。

诉诸国际法之二:钓鱼岛不附于琉球

再者,在国际法上若欲依据发现并占有一块无主地为理由,先占之主体必须是国家或由国家授权者,但日人古贺氏在向日本内政部申请对该岛的租地权时,却被日本政府以“不认为该岛属于日本”为由驳回其申请。而在一九四一年日踞台湾时代的“台北州”为了保有钓鱼岛渔场,与沖绳(琉球)郡打了一场官司,一九四四年日本东京法院更判决确定钓鱼岛列屿属于台北管辖。

当时日本虽已并吞琉球,但到一八九五年,中国战败后,日本占领台湾时同时佔据钓鱼岛列屿。并于次年批准古贺氏的申请,又于次年将之列入为日本领土。但在一九四二年中美英开会议宣言即指出“所有日本窃夺自中国的一切土地,均应由中国政府收复之。”这无疑包括钓鱼岛列屿。

此外,按照国际法中,一九五八年“大陆礁层公约”第六条规定:“(一)海岸毗邻及(或)相向之两个以上国家,其大陆礁层界线之划定,应符合其国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之原则。”即钓鱼岛列屿属中国土地的自然延伸,主权属中国所有绝无疑问。

诉诸国际法之三:美日不能私相授受

有关钓鱼岛主权,日本的一个主要理据之一是“美日和约”发生效力后,琉球与日本分离,基于和约与有关奄美诸岛的日美协定,所颁布的美行政官署布告第廿七条“琉球之地理环境”第一条规定,该列岛是在琉球列岛的地理范围内。所以将钓鱼岛列屿一并于七二年“归还”日本。但日本此主张完全违背了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即“一国的领土主权,不因其他国家间的条约对该领土有所处置而受到剥夺或影响。”因为任何个人或政府,皆不能将其所不拥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这是一项基本的私法及国际法的原则。钓鱼岛的主权既于战后属于中国,则美日和约与协定虽将此列屿划入琉球地理范围内,欲由美军管辖,中国对其主权仍是完全而不受影响,日方所持主张列屿主权的第三点理由在国际法上亦不能成立。

钓鱼岛列岛位于台湾与日本之间,距台湾基隆港102海里,距日本沖绳岛240海里,由八个小岛组成,面积只有6.3平方公里,最大的一个岛只有3.6平方公里。

(来源于网络)未完待续......欲知下回,请关注微信公众号: xiaoyida_com ,回复 xse29589 获取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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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说内容节选自:军事小说 《扬威东海》

作者:灰太狼
最后更新于:2016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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