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登记,这些跟你息息相关!

 

4月20日,市农业局党组成员、调研员王志恒带队值班《行风热线》,节目中听众关注问题主要有土地确权登记、村组违...



4月20日,市农业局党组成员、调研员王志恒带队值班《行风热线》,节目中听众关注问题主要有土地确权登记、村组违法占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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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实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记录在册,做到证、帐、簿、地“四符合”,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1、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2、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3、经营权证书。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4、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5、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

6、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农户家庭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农户代表人,也可以是作为夫妻双方的户主。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机动地是否在这次确权登记时一并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只登记不确权,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公开发包、招标或拍卖经营权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按“其他方式承包”予以登记。

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作为家庭成员参加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家庭迁往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对在城镇落户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户口随迁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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