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专刊(十)——浦口法院向当事人传递自觉履行理念

 

“生效文书、自觉履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浦口区人民法院宣传标语

为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浦口区人民法院近日在法院入口处悬挂“生效文书、自觉履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横幅。


浦口法院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展示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范围。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
哪些人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表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四项惩戒措施:
1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
2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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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
3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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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
4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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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人员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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