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中那些尴尬

 

 《人民的名义》我也看完了。到后面的情节开始套路了,这就不去多说了。但是不管多套路的情节,其实也在这部从头到尾都在宣传法制的片子里,透露出几分目前法制建设的尴尬之处。​一、信息共享还是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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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成功的大奔在被冻结的情况下要卖掉,被邻省的县法院发现了,于是两个相关人被司法拘留。但是这个信息检察院系统和公安系统没有被共享。涉案当事人信息跨部门跨地域的共享,在国内做得一直不太好。目前我们很多信息都没有共享。这里面有很多因素要考虑。




第一,当事人隐私权的问题。其实以往在中国法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隐私权”这三个字。这次《民法总则》颁布后,是否有这三个字我还没看过,不敢乱讲。但是,涉及到隐私权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散见于各个法律文件的。而且目前其实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司法实践和各个行政部门的具体操作来实现的,具体保护的范围和方式其实是大于法律规定的。信息共享对隐私保护的确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是有纪律约束的。只要严格执行纪律,并严格进行授权管理,我相信这个不是什么很大的问题。




第二,技术标准问题。仅从技术本身的角度上讲,打通这些关节是没有障碍的。但是由于很多系统都是自下而上进行构建的,这样就形成了各地域、各部门之间采用了不同的界面和技术标准。如果要打通,就需要重新设计,数据库也要重新建立。这个就工程浩大了。工商部门现在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就耗资不菲。原来各省市建立的系统也就都作废了。企业信息相对于个人信息来说还算是各种顾虑较少的,而且能查询的也就是一些基本信息,详细的档案材料还是要到注册地去查档才行。但是涉及到个人的话,就要麻烦很多。公安部门的户籍档案能公开到什么程度,这个本身也是要很慎重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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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经费保障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最直接的。要建立这样一套系统,经费怎么出,出多少,就要费很多时间。更何况还要跨地域跨部门,这就更加复杂了。幸好剧中的陆处长有个做法官的妈妈,可以通过法院的内部系统查询各个法院的执行情况,否则他们怎么去找这两个证人?如何为侯局长洗冤?不过在现实中,法院是否有这个全国系统可以查询,是否每个法官都有这种权限可以查询,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二、即便为公也要打招呼



检察院去邻省的看守所接人,为了不扑空,还是要通过省高院去和邻省打招呼,等这里人到了再放。而且这个招呼还是通过私人关系打的,所以吴法官必须自己出面去对接,否则对方可能就不配合。这个就很尴尬了。




但是这个也的确就是目前的现实。从办案的角度来说,这个做法完全可以理解。为了找到证人,请邻省配合一下无可厚非。但是为什么要通过私人关系?因为效率高,更好使啊。如果通过正常途径,估计等双方协调好,人都被祁同伟他们给灭口了。




这个桥段蛮耐人寻味的。一方面通过私人关系来办案,一方面也说明斗争的残酷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东西的。

三、套牌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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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郑胜利这个角色很多人都觉得很多余,但是我倒是觉得如果没有这个小人物,这个剧也有点无聊。这个人是本剧槽点最多的,没了他,看不懂本剧含义的人怎么吐槽?就像从来没人吐槽高考数学卷,只有吐槽高考作文题一个道理。




但是,那个套牌车的事情,从头到尾就是一个笑话。暂且不不说后面的处理有多草率,处理机关也是五花八门啊。先是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出面,当然,这个是找借口,实际是要找到证人。我们可以不算。但是后面的交通警和法院是怎么回事?




伪造机动车的车牌,难道不是刑侦应该查的吗?为啥一直都是派出所的片警出面?为啥交通队要插一脚?为啥是法院来处罚?




如果郑胜利的行为的确触犯了《刑法》,那是不是也应该抓起来?如果仅仅是触犯了《治安管理法》,那么也应该由治安支队处理啊,和片警有啥关系?反正这部分的设计是很无厘头的。更有意思的是,郑胜利居然是套自己牌。两辆完全不同的车,居然套一样的牌,那不是等于告诉全世界我开的就是套牌车嘛?




这些小尴尬说完了,我电视剧也看完了。下一篇要讲讲自己的观后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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