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明公益专栏——担保实务操作指引
担保实务操作指引二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及适用程序(一)管辖1、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
担保实务操作指引
二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及适用程序
(一)管辖
1、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实行专属管辖。
4、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二)程序
法院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Ⅰ申请人:
(1)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具备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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