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制传销的这把法律利剑,是否该打磨了?

 

珍爱生命,远离传销。...





5月15日,李文星在招聘平台上发送简历。

5月19日,收到聘用通知函。

5月20日,从北京前往天津入职。

7月8日,给母亲打最后一个电话说:“谁打电话要钱,你们都别给。”

7月14日,尸体在天津静海区被发现。

顺利毕业找份工作是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可这份本以为能大展宏图的聘用通知函却成了李文星的“死亡通知书”。短短两个月的时间,一个生龙活虎的求职学子误陷传销被逼上了不归路。自求职大学生李文星之死后,“传销”一事再度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单是发生在天津静海、与“蝶贝蕾相关的传销刑事案件就有17件。

01
“与时俱进”,传销“面孔”千变万化


传销也并非一成不变,从最开始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传骨灰安放格位”等,并不断变换手法,更具欺骗性,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还有的是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更具隐蔽性。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法分子更是盯上了微信朋友圈这个平台,诱骗朋友圈好友,以商品零售为幌子,实际是以发展下级代理商的形式从事网络传销。

2013年5月,公安部在网上发布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其中讲道,传销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拉人头式传销仍处于高发期,个别地区屡禁不止,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日趋严重,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传销活动更加隐蔽,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其中,第一条就指出,要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广大人民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怎么识别传销?23号小组梳理发现,无论何种形式,传销的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以发展下线人员作为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的行为。

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二是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三是团队计酬,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02
打击力度空前,捷报频传


如同徐玉玉案倒逼对电信诈骗的重拳打击,这次天津市委“灭传销”的决心无疑令人“拍手称快”。



天津打响的是一场毫不手软的“歼灭战”。“专群结合,综合治理,打人民战争”,“分片包干,地毯式、拉网式排查清理,决不留死角。”雷霆之下,效果立现,打击取缔非法传销专项行动开展两天即已端掉传销窝点420处,清理传销人员85人。

8月9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号通报,静海检察院已依法批捕9名“蝶贝蕾”传销组织头目。

天津静海传销中,“蝶贝蕾”尤以为盛。据平安天津官微通报,该传销组织规模庞大,等级分工明确,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参与者达7000余人。其中,在静海及周边地区发展传销人员达1600余人,占比近23%。

静海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先后多次与公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结合近年来由传销活动引发的非法拘禁等案件情况,就证据搜集固定标准等问题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指导。正式受案后,静海区检察院集中力量,快速对全案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最终对该案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03
传销屡禁不止,因为法律“心太软”?


有专家表示,传销屡禁不止,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是因为法律“心太软” ?平心而论,我国打击传销的立法起步并不晚。

在行政法规方面,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在处罚上更加细化。条例明确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给传销提供便利条件、阻拦查处传销的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不过,这两个文件都是国务院制定的对全国范围内发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阶属行政法规。

在刑事立法上,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专门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人大代表呼吁筑牢法律防线


近年来,传销的各种新手段、新花样层出不穷,危害性也是越来越大。历次全国两会,加大打击力度、完善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1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海燕在分组讨论时建议,要尽快完善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法律,有效铲除传销这个社会“毒瘤”,“很多社区传销组织活动猖獗,传销人员大规模聚集,而现在经济增长迅速,闲置住房又多,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又给传销滋生提供了便利。”朱海燕分析,现有的打击传销机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传销形势变化了。

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刘捷表示,传销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不完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认为,现实情况中,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传销人员的刑事责任很难,以致当前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大多以涉及非法拘禁等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主要是清理取缔传销窝点、遣返人员,但遣而不散,回流现象严重,致使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得以死灰复燃。”为此,刘捷建议,在立法上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加大行政处罚和刑罚惩治力度。

当无辜的人们误陷传销,法律是他们维权的重要工具。如今,传销正在不断翻新花样,法律这道防线也到了再次加固的时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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