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事终于来了!丰城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

 

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举办丰城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培训班。...





2017年9月8日,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举办丰城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培训班,下发并解读了丰卫家庭通字(2017)76号文件《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市直一级部门单位、乡镇(街道)、驻丰单位共160多多人参加培训。

 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市城镇居民且未在外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市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市但仍在本市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年,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

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省、宜春市驻丰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奖励标准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厉害了!丰城卫生计生人员多才多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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