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建立"集团化"稽查办案模式 打击"忽悠式" "跟风式"重组

 

证监会建立“集团化”稽查办案模式

今年已集中部署三批专项执法行动
截至8月31日,稽查系统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394件,启动初步及立案调查共计444起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证监会稽查系统多项创新稽查执法思路引市场关注,稽查查办案件震慑效果突出。近日,证监会召开稽查执法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查办、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会议认为,近两年来,稽查执法工作取得了查办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全面拓展、办案效率显著提升、办案质量稳步提高的明显成绩,但随着市场广度与深度的不断拓展,交易模式、交易技术的日益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发案数量将会越来越多,案件查办的难度将会越来越高。

9月22日,证监会稽查局发布了今年以来稽查执法工作情况,今年以来,证监会稽查系统建立了“集团化”办案模式,集中优势力量突破重点案件;在行政刑事联动、跨部委执法协作、跨境执法合作等层面创新执法思路,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较强的震慑效果。

据介绍,证监会稽查执法系统配合有关机关成功查办了伊世顿等贸易类公司违法案、徐翔等新型操纵案,协助其他机关办理中央重大案件20余起。同时,立足市场改革发展和市场运行秩序的监管大局,突出主业、果断出击,集中查办了一批次新股炒作、高送转操纵、编造传播谣言等严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违法违规案件,净化了市场环境、重塑了市场生态。

其中,IPO申报、中介执业、并购重组、新股交易等领域发生了重要变化,以往影响市场的操作手法、业务方式和盈利模式变得行不通、没市场。尤其是集中严惩了一大批“老鼠仓”案件,促进形成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资管行业背离受托义务、大搞利益输送的市场乱象得到有效遏制。“老鼠仓”案件的线索发现数量由2015年的60件下降到今年的27件,案件查办数量也有所下降。

据介绍,今年以来,稽查系统对市场影响恶劣的一批案件进行重点查处,全面遏制证券期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有力净化市场环境。截至8月31日,稽查系统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394件,启动初步及立案调查共计444起。新增启动调查案件中A类(重大)案件79起,同比增长超过100%,调查终结立案案件189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线索共25起。新增涉外案件117起,同比增加近三成。作出145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金额近7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1%,对38人实施证券市场禁入,已接近去年全年水平。

今年以来共集中部署了三批43起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其中:部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及时防止带病融资等“并发症”的出现,最大限度降低了相关违法行为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冲击影响,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针对炒作“次新股”、集团化规模化轮番操纵多只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操纵等重大违法行为,集中部署打击操纵市场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蔓延态势;重点关注涉及领域广泛、违法主体多样、交易和获利金额巨大,尤其是涉及公职人员的内幕交易案件,发起集群战役,打出规模和声势,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今年稽查执法还注重强化协同作战,全面构建多部门高效互动的“大执法”格局,在跨部门、跨部委等执法协作领域取得多项创新机制。如行政刑事联动取得新成效。根据“信息共享、提前介入、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创新探索“情报导侦”,对线索条件较好的案件建立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同步推进、分工协作”的联动反应机制,与公安机关提前会商,刑事调查提前介入,使行政、刑事调查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今年以来,稽查系统分别向公安部深圳、重庆、辽宁、青岛办案基地移交了一批案件线索,案件查办效果显著。在跨部委执法协作方面也取得新突破,证监会与银监会就建立电子化资金查询机制取得重大突破,为解决证监会长期以来调取资金信息瓶颈问题迈出了“里程碑”意义的一步。并且证监会积极与国资委、审计署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国有企业董监高等相关人员涉案情况,联合遏制国有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相关人员内幕交易行为。

另外,在跨境执法合作层面,证监会进一步完善与香港跨境执法协作制度性安排,利用“2+X”会晤机制加强与香港证监会的沟通,落实案件分级办理机制,优化协助询问流程,提高涉港案件协查效率。在香港证监会协助下,证监会稽查系统严厉查处了唐汉博这一沪港通开通以来首例跨境操纵市场案件,罚没款逾12亿元;在巴基斯坦、香港、美国等监管机构协助下,成功突破“雅百特”跨境造假案,在境内外产生了良好反响。

证监会打击"忽悠式" "跟风式"重组

简化预案披露内容缩短停牌时间
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



本报记者 左永刚

9月22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打击限制“忽悠式”、“跟风式”重组,增加交易的确定性和透明度,规范重组上市,证监会近日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相应修订。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则的具体执行标准,这包括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缩短停牌时间;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等。

具体执行标准为:一是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缩短停牌时间。通过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减少停牌期间工作量,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停牌时间:本次修订明确上市公司在重组预案中无需披露交易标的的历史沿革及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等信息,具体信息可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缩小中介机构在预案阶段的尽职调查范围,仅为“重组预案已披露的内容”;不强制要求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交易需要的全部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改为在重组预案及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应当进行风险提示。

二是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控股股东发布重组预案,抬高股价,乘机高位减持获利后,再终止重组,本次修订要求重组预案和重组报告书中应披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的,应当比照前述要求,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意见及减持计划;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减持情况是否与已披露的计划一致。

三是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为防范“杠杆融资”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本次修订对合伙企业等作为交易对方时的信披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还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变动情况;交易对方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四是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修改,规范重组上市信息披露。2016年《重组办法》修改针对重组上市监管进行了相应的规则完善:修改后仅将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上市公司满足特定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作为重组上市进行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了新的消极条件要求。鉴此,证监会根据《重组办法》对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披露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重组报告书披露信息的充分性、完整性,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媒体说明会、对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中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应当在重组报告书相应章节进行披露。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在提高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严厉打击虚假重组、规避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对1宗案件作出处罚
新力金融虚增利润被罚60万元


本报讯 9月22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日依法对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力金融)2015年年报中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在2015年、2016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和其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情况;2015年度重大资产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内容不准确。新力金融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新力金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1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证券日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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