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投资者欲集体起诉,赵薇夫妇或将面临巨额索赔!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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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赵薇夫妇被证监会处罚一事可谓闹得满城风雨。

因为涉嫌扰乱证券市场,“空手套白狼”,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及赵薇、黄有龙等遭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其中,赵薇夫妇分别被处以30万元罚款和5年禁入证券市场的“顶格处罚”。
前情回顾
11月9日晚间,祥源文化公告称,已经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万家文化、龙薇传媒等涉嫌信披违法违规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龙薇传媒、万家文化、黄有龙、赵薇、赵政以及万家文化当时的实际控制人孔德永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赵薇与黄有龙


这份公告中,证监会列举了龙薇传媒诸多违规事项:

1、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2、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3、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4、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5、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证监会认为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因此拟作出“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决定。

很多网友认为,对“不差钱”的赵薇夫妇才罚了60万元,简直是九牛一毛。

根据有关公告,赵薇夫妇经营影视、酒业贸易、4S店等多项业务,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份,截至2016年底,这些股票市值约45.22亿元,各项资产总价值约为56.63亿元。
事实上,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分别30万的罚款已经是顶格处罚了,真正厉害的,是五年内不能进入证券市场的“釜底抽薪”式的重罚。
赵薇丈夫黄有龙回应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黄有龙控股的香港上市公司顺龙控股发布了一则关于《董事会资料之变更》的公告。

在这份公告中,黄有龙和赵政表示,已打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公告的最后还称,中国证监会施加在黄有龙身上的行政处罚与公司无关。
投资者损失惨重
涉案期间,万家文化股票最高涨至25元/股,而至2017年11月10日,该股票每股只有9.7元,和历史最高价25元相比,下跌幅度高达61.2%。而追高买入的投资者中,损失多的高达上百万。

目前,这些投资者已经联合起来打算上诉索赔。参考此类案例,正式处罚一般在几星期或几个月后公布,本案将由杭州中院管辖。

针对这个问题,来听听律师的专业分析。


卢晓倩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及企业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目前赵薇夫妇的麻烦不仅仅是面临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问题,据悉,不少投资者因这场“收购大戏”遭受重大损失,并在准备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证券市场投资人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进行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有权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



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在本次龙薇传媒收购万好万家事件中,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资人可以考虑主张赔偿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证监会查明认定的“龙薇传媒通过万好万家在 2017 年 1 月 12 日、2017 年 2 月 16 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如果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就不符合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条件了。

除此之外,具有以下情形也不符合索赔条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等。

关于损失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以基准日的确定有关,如: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哪些投资人可以主张赔偿、赔偿损失如何计算,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的确定有关。

虚假陈述实施日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依据祥源文化公告内容,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待定)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原万好万家,600576),并在2017年4月1日(待定)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考虑是否索赔问题。索赔条件的确定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有关,需依据案件相关事实证据才能准确判断,故上述相关日期待定。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人可以提前做好证据收集等准备工作,待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委托律师向相关主体主张赔偿损失。

编辑 朱振辉 张抒文

律师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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