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补以后到底有没有

 

油补以后到底有没有?农业部文件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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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

(试行)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按照“总量不变、结构优化”的原则,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核算油价补贴,逐步调减国内捕捞渔船特别是大中型渔船补贴规模,适当照顾小型渔船补贴,制定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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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思路
调整优化补贴方式,综合考虑生态修复、船龄等因素,健全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机制,调减国内捕捞渔船补贴规模,适当提高特定水域作业渔船补贴标准。按渔船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公约船长和标定功率为准)进行分档,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到2019年度,将全国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总额降至2014年度补贴水平的40%,地方可酌情加快改革进度和加大调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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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内容
(一)国内捕捞机动渔船

1.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

根据渔船作业类型、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设定渔业油价补贴综合调整系数。具体补贴上限标准见附表1-5(分别对应2015 年度至2019 年度油价补贴上限标准)。
2.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

按照渔船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对应补贴核算标准及其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详见附表6。

3.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

严格按照特定水域作业渔船有关规定,根据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补贴。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油价补贴标准根据南海区大中型捕捞渔船数据情况,兼顾“农办渔〔2012〕153 号”中的“更新建造特定水域作业渔船类型及技术参数”,详见附表7。

(二)不予补贴渔船类型

1.自2018 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一律不予补贴。

2.自2020 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再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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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核算依据及说明


(一)海洋大中型渔船

根据船长共分为12 档。

计算公式:全年补贴标准=核算功率×油补综合调整系数×油价补贴参考标准(2014 年)。

根据渔船不同作业方式、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共设定16 个油补综合调整系数。各类型渔船具体调整系数详见附表8。

核算功率系指根据2014 年度油补申报审核数据,分别测算每档渔船对应的平均功率数,详见附表9。
油价补贴参考标准系指参照2014 年度渔业油价补贴标准,统一按照每吨柴油补贴3450 元进行测算。

根据上述测算方式,计算所得的油价补贴为2015 年度渔业油价补贴上限标准,详见附表1。

2016 年度至2019 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上限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逐年递减,递减比例约为上一年度的18%,详见附表2-5。

(二)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

1.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按照2014 年度每档平均补贴标准的70%取整计算,2015-2019 年,8 米(不含)以下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补贴标准为0.9 万元/艘·年,8-10 米(不含10 米,且9 千瓦以上)补贴标准为1.2 万元/艘·年,10-12 米(不含12 米,且11 千瓦以上)补贴标准为1.5 万元/艘·年。

根据2014 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申报数据及用油补贴标准核算,全国8 米(不含)以下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3.7万艘,平均功率9.4 千瓦,核算平均补贴金额为1.3 万元/艘;8-10 米(不含10 米,且9 千瓦以上)2.4 万艘,平均功率12 千瓦,核算平均补贴金额为1.68 万元/艘;10-12 米(不含12 米,且11 千瓦以上)1.72 万艘,平均功率18.8 千瓦,核算平均补贴额为2.2 万元/艘。
2.内陆捕捞渔船。2015-2019 年,8 米(不含)以下小型内陆捕捞渔船补贴标准为0.4 万元/艘·年,8-10 米(不含10 米,且9 千瓦以上)0.5 万元/艘·年,10-12 米(不含12米,且11 千瓦以上)0.6 万元/艘·年,12 米(含12 米)以上0.85 万元/艘·年。其核算方法和补贴原则与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相同。

(三)港澳流动渔船

港澳流动渔船补贴标准按照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对应补贴标准的一半执行。

(四)特定水域作业渔船

1.船长分档、作业方式及核算功率均参照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进行确定,共分为13 档。

考虑到持《特定水域专项捕捞许可证》渔船数量少,代表性不强,其测算样本船为南海区符合特定水域作业的所有大中型渔船。
2.计算公式:每天补贴标准=核算功率×平均耗油率×每天作业时间×油价补贴参考标准(2014 年)。

3.渔船平均耗油率系指渔船主机每千瓦每小时耗油量,统一按0.000205 吨/千瓦·小时进行计算(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 号))。

4.根据2006 年柴油价格和2014 年度渔业油价补贴参考标准,测算出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主机用油成本为7320 元/吨(3870+3450=7320),详见附表7。

5.每天作业时间统一按拖网、围网和撑开掩网掩罩18 小时,其他作业类型渔船12 小时进行测算。

6.核算功率是根据南海区符合特定水域作业的所有大中型渔船,分别测算每档渔船对应的平均功率数,详见附表10。

7.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根据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补贴,不设定年度补贴标准。(五)不予补贴渔船

1.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安全适航性能差,应尽快淘汰报废或进行更新建造,鼓励渔民群众减船转产,自2015 年起,应逐年大幅减少此类渔船的补贴标准,至2018 年一律不予补贴。2015 年至2017 年,此类渔船补贴标准的递减比例,由各省根据本省情况自行制定。
2.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三角虎网”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为促进海洋生态修复和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对资源破坏严重,捕捞强度过大的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渔船进行逐步淘汰。自2020 年起,对上述三类渔船不再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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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渔船管理,统筹推进渔业油价补贴、减船转产和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各项工作。
(二)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实施办法和发放标准。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调减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可用于《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 号)规定的其他用途。

(三)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大中型海洋渔船应按其实际作业时间据实发放,小型海洋渔船和内陆渔船据实按月发放。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四)本方案为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试行方案,各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如有必要,可适当微调。


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

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试行)节选


为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使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产业相关政策更加协调,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从2015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支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工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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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目标


在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减船转产的基础上,对现有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改造,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对新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进行补贴,确保到2019年底,更新建造不低于1.4万艘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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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更新改造实施范围和补助内容
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渔船,更新为对资源破坏较轻的作业方式的渔船。重点包括:

老、旧(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见文底附件,也可关注《渔业界》微信平台获取】、木质渔船;安全、节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双船底拖网、帆张网和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

对上述渔船,未列入国家渔民减船转产项目,但渔民自愿报废淘汰,更新建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政策,且“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国家和地方财政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
其他规定:

(一)补贴建造渔船的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渔船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不支持更新建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三)沿海各省(区、市)要积极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根据本地渔业资源和生产情况,确定各种作业类型的标准化船型,更新建造渔船原则上应为各地推荐的标准化船型。

(四)更新改造渔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新建渔船的功率指标不得超出更新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超出部分可通过合并其他合法渔船的方式补齐。

(五)继续支持特定水域作业骨干船队建设,在国家下达规模范围内,对更新建造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予以功率指标支持,具体办法按“农办渔〔2012〕15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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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


(一)钢质渔船分为十四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5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0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1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2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25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4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6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75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9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9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1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2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60万元。

11.40米≤船长<4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250万元。

12.45米≤船长<50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00万元。

13.50米≤船长<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50万元。

14.船长在55米以上(含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400万元。
(二)玻璃钢渔船分为十一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8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5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2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4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50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8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12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每艘补助15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每艘补助20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每艘补助280万元。

11.船长在40米以上(含40米),每艘补助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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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更新改造组织实施方式
(一)指标资金切块到省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和建补结合。各省渔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渔业资源、渔船情况及渔民意向,编制年度渔船更新改造资金安排计划报农业部和财政部核定,由财政部根据核定的渔船更新改造计划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科学确定实施区域各省(区、市)应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各类规划,充分考虑实施海域的地形地质条件、渔港建造基础、管理能力,经过科学论证后确定支持项目。

(三)规范选择申报单位

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由渔业企业和渔民自愿申请,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更新建造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和渔船建造手续。其他项目由各省(区、市)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公告等适当形式公布相关政策,公布项目选择标准、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
(四)省级方案上报备案

自2016年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总体实施方案和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申报单位的确定、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重点环节工作措施。

(五)项目资金拨付

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建造完工后,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简称三证),凭上述证书领取资金补贴。大型渔船(≥24米)更新改造、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内陆渔港整治维护、避风锚地升级改造、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等4个项目采取“建补结合”方式,即对已经明确渔船更新改造,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开工令、签订造船合同和承担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可以先期拨付50%的项目资金,以保证项目能够按期实施。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试行)节选
为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使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产业相关政策更加协调,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从2015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支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工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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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项目目标


2015-2019年,以2014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数为基数,至2020年共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15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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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优先支持压减老旧(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点击蓝色字体即可查看相关通知】、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内陆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项目,由各省统筹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具体办法由各省渔业和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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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内容和标准


补助内容:

国家以赎买渔船的方式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不再从事捕捞业。渔船拆解或改造后用作人工鱼礁,以降低海洋捕捞强度,遏制渔业资源过度利用;渔船拆解或改作人工鱼礁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为渔民或企业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补助标准:

中央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下表。对减船渔民和企业的补助参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的标准执行。
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
表中无单位数字为补贴资金数单位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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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方式


(一)任务资金指标切块到省。

(二)统筹规划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区域。

(三)规范选择补助对象。

(四)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五)补贴资金发放方式。

(六)项目验收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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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管理水平。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四)重视验收考评,不断总结提高。

(五)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渔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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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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