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第8期】保险赔付“缩水”有因

 

在很多人看来,按照正常逻辑,只要买了保险,一旦遭遇事故,当初合同约定多少保险金额,就应拿到多少赔款。但在现实...





在很多人看来,按照正常逻辑,只要买了保险,一旦遭遇事故,当初合同约定多少保险金额,就应拿到多少赔款。但在现实中,对于索赔的消费者,险企却往往作出金额“缩水”的赔付决定,由此被指“高保低赔”,甚至引发纠纷。实际上,险企此举不见得“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

1、投保人遭遇赔付困惑

2014年11月,梁先生买了一款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5万元。2015年10月,他因车祸导致左脚粉碎性骨折,永久丧失机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以为赔款数额会与合同所定一致,未料险企称其病情在条款细则中属五级伤残,按保险金额的20%赔付1万元。眼见“本应得”的全额赔款被“砍”至所剩无几,梁先生深感郁闷。

无独有偶,前不久,王女士在驾车途中发生事故,爱车严重受损,她向投保车损险的险企申请理赔,后者经过调查审核,决定赔付5万元。王女士不解,因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是10万元,她本以为能如数获赔,未曾想被险企“扣减”一半,不知何故。

生活中,与上述投保人有类似困惑的消费者非属个别。此间,一头雾水者有之,“怒发冲冠”者亦有之。但若悉数归咎险企刁难,则有失公允。因为很多时候,问题出在消费者不知“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金额”乃既有联系,却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其中,前者是以险企收取的保费为基础,确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而后者只能低于或等于,但不能超过前者,否则保险人将处于不公平地位。具体情况即按险种类别而有不同。

2、人身险赔付可能“缩水”

拿人身保险来说,在和投保人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会与之约定一个给付限额,即“基本保险金额”。发生事故后,险企将赔付一定金额的现金,即“实际赔偿金额”。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这两个项目间的关系不尽相同,因此赔付时有所差异。

梁先生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险企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此类险种约定的保险金额,只是险企承担给付的最高限额,除了航空事故给予最高赔付额外,其他人身意外险均按一定比例赔付。就意外伤残事故而言,保险公司一般是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进行赔偿。因此,按照合同条款细则,梁先生所获赔款依据其伤残程度“按比例缩水”,就在情理之中。

当然,也有人身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如重疾险通常规定,被保险人一经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凭病历、相关诊断报告及医疗费用收据即可获赔,且保险公司一般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如数赔付,有些产品的赔款甚至是基本保险金额的几倍。如某险企旗下一款终身重疾险规定,“投保180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有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诊断证、病历复印件,经法医鉴定,符合本条款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3、车损险赔付“缩水”探由

拿车损险来说,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一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三是由车主与险企协商确定。

尽管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但车损险理赔遵循以下原则:当车辆全部损失,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额。若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以此对照王女士的情况,因并非新购置车辆(投保时车龄已近10年),且其未在投保时与险企协商确定,因此按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10万元)。发生事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险企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5万元向王女士赔付,并无不妥。

4、财产险赔付亦会“缩水”

不止人身险和车损险,财产保险的赔付也有可能发生“合理缩水”的情况。如据报载,冉先生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所定保险金额10万元。今年年初,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全部毁坏,险企向他赔偿8万元。冉先生认为对方“高保低赔”,一度引发不快。

其实,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此方面,财产保险当然不会例外,如报道所述,正是基于冉先生所投保险标的目前市场价值为8万元,险企才作出这一赔付决定。哪怕发生事故时,该保险标的市场价值反而上涨至12万元,保险公司也不可能向冉先生多赔款,而是会按保险金额赔付10万元。因为如前所述,保险金额是以保险人所收取的保费为基础而确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者等于,但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综上所述,时下,尽管越来越多人具备了保险意识,纷纷购置各类险种,但保险终究不是即时消费品,今天买了,可能要过若干年才会用到。倘理赔时才发现赔款与投保时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去甚远,要么疑惑不解,要么不分皂白指责险企“高保低赔”,未免让人贻笑。因此,弄清险种的保额与理赔的正确关系,以防出险后摸不着头脑,乃投保前必做功课之一,消费者当切记。


    关注 平安卢海涛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