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警惕!转弯的机动车要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案例回顾

2018年1月24日14时40分许,驾驶人陈某驾驶蒙EE8***号车在新右旗克尔伦大街综合...



案例回顾
     2018年1月24日14时40分许,驾驶人陈某驾驶蒙EE8***号车在呼伦贝尔市新右旗克尔伦大街综合大楼由北向南行驶至对面路段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与赛某某沿克尔伦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蒙EC9***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018年1月29日15时52分许,驾驶人青某某驾驶蒙ED9***号车在呼伦贝尔市新右旗思歌腾广场西侧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马楼对面路段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与戴某某沿克尔伦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蒙EYY***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案例分析
以上两起道路交通事故,有一个共同的原因——横穿道路转弯的机动车

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是每个机动车驾驶员在学车的时候都应该知道的一条规定,但许多驾驶人却时常遗忘,更有甚者故意甚至强行抢行直行车辆。有时看似抢行快了几秒,但却发现并未快多少。而且抢行一旦发生事故,更会欲速不达,得不偿失,上面的两个事故就是最好的例子。
    交警提示:“路口如虎口,驾车需谨慎”,千万不要因为侥幸心理酿成大祸而悔之晚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条交通法规一定要牢记。“文明交通,安全礼让”,不只是一句单纯的口号,更需要我们每一名驾驶人亲身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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