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产子后不幸离世,临终时她却对丈夫说:其实孩子是你的!

 

究竟谁才是孩子的生父?一场抚养权大戏即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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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婚生子女等,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父母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影响,为考虑婚生子女未来的成长,法院在审理时依法会将抚养权判给适宜抚养孩子的一方。

那么,对于“最佳照顾方”,法院是如何考量的?



一起来看看下面三个典型案例:
1
第一幕


神反转!

男子有生殖障碍,物质条件比妻子好

离婚却没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2013年,已过而立之年的林瑞经人介绍认识了小3岁的赵艳,经过一年的相处,两人顺理成章步入了婚姻殿堂。一年后,赵艳怀孕,生下儿子林泉。

起初,一家三口的小日子过得还挺幸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因为性格不合矛盾日益明显,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最严重的时候,赵艳甚至搬回娘家居住。最终,赵艳觉得日子这样过下去已无意义,便于2015年起诉至法院,但被驳回。不久后,又到林瑞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家境比女方优异,更加适合孩子生长,且男方有生殖障碍,故由男方抚养婚生子。赵艳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更适合抚养孩子。

原来,海口中院不仅从物质层面考虑,还对孩子的生活环境进行了一番了解。

海口中院认为,从物质条件上看,双方均具备抚养林泉的条件,但从未来成长环境来看,赵艳工作灵活,可以有更多的时间陪伴林泉。如果孩子跟着父亲生活,平日面对最多的仅是爷爷奶奶。如果跟着母亲,平日里可接触年纪相仿的同龄人和不同年龄段的亲人。如此看来,赵艳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

法院希望,原被告两人的婚姻关系虽解除,但双方跟孩子的亲子关系仍然存在,希望双方能妥善、理性处理成人间的隔阂,以免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让孩子可以获得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健康成长。
2
第二幕


成备胎! 

有老公儿子的她另结新欢,生下女儿后撒手人寰女儿生父成谜

孩子的抚养权究竟给谁?

1998年,邓福才和姜雯在原琼山市演丰镇人民政府(现为海口美兰区演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两年,姜雯怀孕了,生下一个儿子。见妻子给自己生了个大胖小子,邓福才很开心,对妻子有求必应。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姜雯提出到外面打工挣钱,邓福才同意了。

在外打工期间,姜雯认识了庞博,因为两人是老乡,因此平日里常常往来,一开始只是聊聊工作,后来无话不说,久而久之,情愫悄悄滋生。2009年5月,姜雯生下女儿庞欣欣,并在9月份和庞博在屯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在外打工的妻子成了别人的“老婆”,在海口的邓福才却一无所知,在他看来,妻子打工忙偶尔才回家并不奇怪,即使回来只是伸手要钱也是人之常情。

2016年,姜雯和庞博离婚,女儿判给姜雯抚养。同年秋天,姜雯不幸去世,女儿被庞博带走。姜雯临终前告诉邓福才,女儿其实是他的
邓福才看过照片后,觉得女孩的样貌确实跟自己有几分相似,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庞博带孩子前来做亲子鉴定,欲拿回抚养权。

邓福才申请与庞欣欣做亲子鉴定。然而法院与庞博多次沟通,对方均拒绝配合。由于亲子鉴定只是法院判决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而非唯一证据,因此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转而审查原告邓福才是否已提供必要证据,以及其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从而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然而,邓福才没能提供必要充分证据,故在庞博不予配合的情况下,邓福才所提供证据缺乏证明效力,尚不足以证明邓福才与庞欣欣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综上,被告庞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邓福才的诉讼请求。

邓福才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中,邓福才没有提交任何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第三幕


“喜当爹”!

儿子养了10年,离婚时好不容易拿到抚养权

2年后经亲子鉴定发现不是自己亲生的

2003年,孙川庸和郝玉梅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和男方经营商铺的父母住一起,一家人的生活支出,靠商铺的盈利支撑。两年后,郝玉梅生下儿子孙煊。在孙煊五岁那年,郝玉梅再次怀孕并生下孙晗。儿媳生了两个大胖小子,孙川庸父母乐得合不拢嘴,生活重心全放在了俩孙子身上。然而,一家人其乐融融地生活了数年后,因为一场离婚官司,一切戛然而止。

因为夫妻矛盾,郝玉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龙华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判决孙煊由孙川庸抚养,孙晗由郝玉梅抚养。孙川庸不服,欲拿回孙晗的抚养权,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综合考虑 ,判决孙晗由孙川庸抚养,郝玉梅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此后,兄弟俩便跟着孙川庸一家生活。2017年,孙川庸对孙煊的血缘产生怀疑,进行亲子鉴定后发现,孙煊真不是自己亲生的!
孙川庸认为,郝玉梅欺骗了他,不忠于婚姻、不忠于家庭,“离婚时,她心知肚明,却没有主动承担抚养孙煊的责任,想让我替她把儿子养大成人。她要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赔偿我抚养孙煊近13年来的所有费用20万元。”

郝玉梅称,她可以抚养孙煊,但对于孙川庸提出的赔偿费无能为力,“我也为你生了儿子,你要赔偿我青春损失费30万元,名誉损失费10万元。”

美兰法院认为,孙川庸非孙煊亲生父亲,孙川庸提出孙煊由郝玉梅抚养,符合双方的意愿,也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观念。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郝玉梅毕竟对整个家庭的生活亦承担了一定的家庭责任,对商铺的经营和儿子的抚养均付出了心血;且即使孙煊非孙川庸的亲生儿子,在孙川庸和郝玉梅未离婚前,孙煊作为郝玉梅儿子,也可以继子的身份由双方共同抚养,孙川庸和郝玉梅也应负有抚养的责任。故孙川庸主张郝玉梅赔偿孙煊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孙川庸提出的精神伤害,法院给予了酌情支持。孙煊自小与孙川庸一家人居住生活,孙川庸一家人对他有深厚的感情,却发现并非亲生子,这已经侵害了孙川庸的权益,对孙川庸一家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并带来不良影响。法院故支持了孙川庸主张的精神赔偿金,考虑到郝玉梅生活困难,每月仅有1700元的工资,法院判决郝玉梅给予孙川庸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故美兰法院一审判决,变更孙煊由郝玉梅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郝玉梅赔偿孙川庸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事实上,在离婚纠纷中,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律师来了”后台也经常收到读者的相关资讯:
法院决定抚养权归属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定会判给女方吗?
抚养费究竟如何计算?可以一次性付清吗?
......


请专业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签约律师朱群群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庭团队负责人,浙江省婚姻家事专业类优秀专业律师,兼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台州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台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黄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椒江区妇联“普法村村行”讲师团成员、椒江区“婚姻家庭专家门诊”专家、“椒江区青少年普法讲师团讲师”等职务。擅长办理公司、婚姻家事、合同等领域的民商事法律事务。
1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

会考虑哪些因素?

抚养权一定会判给经济实力强的一方吗?

“有利于子女成长”是法院判决的基本原则,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各种相关因素来衡量。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一般会考虑下列因素:

1.孩子的年龄。一般两周岁以内的孩子由母亲抚养,如果孩子年龄超过八周岁的,则应当考虑孩子的意愿

2.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

3.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可以予以优先考虑

4.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无其他子女的一方可以予以优先考虑

5.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由另一方抚养为宜

……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有无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也是法官裁判是考虑的因素,所以并非经济实力强的一方就一定会得到抚养权。
2
孩子跟谁比较亲

就由谁抚养?

不是。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孩子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优先考虑由该方抚养。

但这只是法院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会考虑的因素之一,却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
3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

一定由女方来抚养?

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例外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可由男方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
抚养费如何计算?

对方不给,可要求补上

或是一次性付清吗?

子女抚养费的判定由多方面因素决定,比如: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事人的现实状况和举证能力、法官的自由裁量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一般而言,抚养费应当定期支付,但是有条件、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在对方不按照双方离婚协议达成的抚养费约定按期如数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如系通过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则可凭借民事调解或者民事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对于起诉前或法院强制执行前,对方已经拖欠的抚养费,也可一并要求对方补上。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 朱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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