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编职工因为上班时间玩手机被除名?我觉得是领导太任性

 

本来要转载,后来想想还是自己写,也部复杂。刷手机是很多人的习惯,...



阅读提示:首先声明,工作时间刷手机绝对不对,绝对应该处罚,本号绝对要谴责工作时间刷手机的行为。但是处罚要适当,比起刷手机,权利的任性危害更大!

本来要转载,后来想想还是自己写,也不复杂。

刷手机是国人的习惯,如果你不经常刷手机,只能是几种情况,一,你没有手机或者心疼流量、没流量了,二,你没有刷手机的时间。

刷手机的危害很多,各级眼科专家和心理专家没少科普,但是他们绝对没想到一次刷手机会刷掉工作,很多人估计也没想到。

河南灵宝市三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因为上班时间刷手机,被抓拍,然后上传网络,市卫计委领导震怒:无视纪律要求,公然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此风不可长,必须从严从速处理,切实发挥警示作用。

当天下午该市卫计委就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对此事进行专题讨论研究,结果是:经会议研究,决定对张亚芳、宋晓两名正式在编人员予以除名,对主管院长贺咏锋同志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免疫规划科科长刘建波同志予以免职处理。





说实话,我看了很糊涂,因为在我的理解里,单位所能处罚的极限就是开除,如果不是牵涉刑事案件,一定是没法忍受了。因为我们的一贯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两个人员又是正式在编人员,除名,应该算是刑事处罚外最严重的。在编者,应该可以参照公务员管理了吧?

我搜索了一下除名的定义,此定义在不同的法律网站和律师个人页面都有,作为一个非法律工作者,我觉得我可以默认他们说的我就应该相信是权威。是这么定义的: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那么,请问该市卫计委主任,这俩人在上班时间玩手机,符合上面三条的哪一条?第一,该市卫计委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里,没有提任何一条,也就是没说他经常矿工,没说矿工多久,也没提批评教育无效。第二,当天被抓拍,下午开扩大会议研究,然后第二天在公众号发布处罚信息,有时间调查其他吗?

我是法盲还是该市卫计委主要领导是法盲?

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要求是:罪责相当。也就是他所犯的错误要和其受到的惩罚一致,比如致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一定是不同的处罚结果。对工作人员的处罚也一样。

对公务员的处分是几个,也只有这几个: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严重程度是递增。换句话说,该记过的不能开除。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处罚同样应该有区分,一定有批评教育,扣罚绩效,低聘,多少年内部能晋级评先进,然后待岗,然后……

工作时间玩手机被偷拍(这里不是说工作时间应该玩手机,绝对不应该)直接除名,那么,请问,什么情况下不是除名?什么情况下会是扣罚绩效等处罚?

对违规违纪者的处罚依据不是领导的关注程度,也不是上网,而是他违规违纪的严重程度和因这个行为本身产生的结果,比如对患者的影响,网络的其他影响和其行为没直接关系!

事实上,从该市卫计委官方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里,除了看到情绪化的字眼,没看到依据,依据哪一条,然后直接给出了答案。

可以把同样的问题抛开参加此次扩大会议的领导,你们按照惯例坐到一块开生活民主会时,要红红脸时,都是相互夸奖吗?有检讨吗?有公车私用吗?有比工作时间刷手机严重的吗?上班时间有没有登陆和工作内容无关的网站等等,如果有,除名了吗?

看过一个演讲节目,一个律师说,在法制栏目里,我们在节目最后经常听到主持人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实还应该加一句,把法律关到笼子里,把权利关到笼子里,别那么任性!

医疗管理方面,无视法律法规的地方太多,动不动就以开除了事,尤其是对于护士,也该反思了:你有什么权利?谁给你的权利?你是谁?

不服来辩,继续关注,不惧跨省!

欢迎知情者提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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