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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来了!...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经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点击底部阅读原文查看)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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