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确权承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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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确权承包登记
        自治区政府主席巴特尔在全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讲话摘要:

巴特尔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保护农牧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化解土地矛盾纠纷和维护农村牧区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新一轮农村牧区改革顺利推进和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事关农村牧区长远发展和广大农牧民切身利益。

巴特尔强调,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千万农牧民的切身利益,情况十分复杂,任务繁重艰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确权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是确保稳定。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原则上不做大的调整。保持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土地确权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二是明确任务。要摸清底数、梳理问题、拿出工作举措,完善工作流程,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着力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三是群众参与。做好宣传动员和政策解释工作,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把依法依规和尊重农牧民意愿结合起来,尊重历史、体现公平,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土地清查、实测、登记等各个环节都要让农牧民参与进来,让农牧民认可。四是保证质量。要坚持进度服从质量,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工作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1、为什么要开展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

主要是为了解决草原权属纠纷矛盾、“四至界限”不清、“证、账、地”不相符、证件不齐、损坏、遗失等问题。

2、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保持稳定、依法规范、尊重历史、民主协商、因地制宜、严格程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3、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目标是什么?

对已经落实草原确权承包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位”的要求加强规范化管理;对尚未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要制定草原承包方案,加快推进确权承包工作,及时发放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已发放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但内容不规范的,要限期补充和完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换发或补发。

4、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的主要对象是谁?

对象是承包草原的农牧户或以其他方式承包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5、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向农牧户收费吗?

依据上级统一要求,本次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不得向农牧民收取任何费用。

6、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的步骤是什么?

调查了解、制定方案、宣传动员、业务培训;实地勘测、数据录人;权属审核、登记录人;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7、有草原权属争议的怎样确权承包?

对草原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承包,无法解决的暂时不确。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牧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牧民间自己协商解决等切合实际的办法来明确,待纠纷得到解决后再行确权。

8、流转草原的确权承包怎样进行?

以转让、互换形式流转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没有纠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按现占有草原的承包人进行确权,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确权。对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的,按原承包户确权,不给受让方确权,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9、外出农牧民承包草原确权怎样进行?

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暂缓确权。

10、怎样解决调整农牧户承包草原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调整农牧民的承包草原,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个别农牧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草原的,必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草场承包径营的嘎查村村民代表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农村牧区草原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

11、承包纠纷怎样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各旗县要依法加快组建土地草原纠纷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建立民主协商,苏木乡镇、嘎查村二级调解,旗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草原纠纷调处联动机制。

12、高产饲料地按草原进行确权(只进行注明)。

13、已经依法办理征用草原手续转为建设用地的,不进行确权,但在权属证上要予以证明(从牧户承包的草场总面积中减去),临时占用的草原其权属不变,(如车辆活动区、生活区、物资堆放区)。

14、河流、湖泊、道路(包括铁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主要牧道)、居民区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所占得位置(或草场)不确权到牧户。

15、在确权过程中,结合嘎查实地划分草原情况,原则上应遵循。

(1)铁路两侧15一30米内,国道俩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内,乡道两侧5米,主要牧道两侧5米内均不确权到户。

(2)河流两侧,湖泊周围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区域,不确权到户。

(3)居民区及公共设施设备周边(周围),根据实际需要留出足够的活动场地,不确权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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