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律微观察: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县级...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 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 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末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 的人员组成。

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

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返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

(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这是“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体现。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针对特种作业的特殊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条件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培训与考核,既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自身工作、生产及生命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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