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许可证三项改革试点获批

 

质检总局同意在上海自贸区开展生产许可证三项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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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质检总局关于在上海自贸区开展生产许可证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批复》(国质检监〔2016〕223号),质检总局同意在上海自贸区开展生产许可证三项改革试点工作



2016年5月24日,质检总局发文同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上海自贸区开展生产许可证改革试点的请示,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上海自贸区推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先行先试。

放宽延续申请提出时限

在上海自贸区,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产品,获证企业到期延续时,可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按照现有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续申请。

认可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在上海自贸区,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产品,提供1年内同单元产品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可免于发证产品检验。

按照现有规定,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样品,并及时进行产品检验

许可受理工作下放

在上海自贸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委托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生产许可受理有关工作。

按照现有规定,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按照总局批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和质量云一起期待吧!

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在上海自贸区开展生产许可证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批复》全文,请点击页面底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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