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一男子不服摩托被拦,竟持刀以自杀相逼

 

以前听说过淡水的载客摩托喜欢带铁棍出门,现在演化成带刀了。昨日,在人民路与金惠大道交汇红绿灯处...





以前听说过淡水的载客摩托喜欢带铁棍出门,现在演化成带刀了。昨日,在人民路与金惠大道交汇红绿灯处,一载客摩托司机不服交警拦他车,竟然掏出一把刀对准自己的身体,要自杀相逼。



举刀相逼
长长的匕首对准自己的肚子
交警在劝说
事件不管谁的对错在这不表,但让人心悸的是,一个载客司机随身带把刀,这把刀是用来干嘛的呢?如果跟乘客不和,会不会用来捅人的?这是法制社会,在公共场合拿刀相向,这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谁又敢去坐你这种人开的车呢?

 请好自为之吧!“冲动是魔鬼”,不要让一时的冲动失去理智,酿成不幸的事情发生。

无独有偶,昨日,在惠东平山也发生一起摩托带刀恐吓事件。该男子骑摩托怀疑违反交通规则被路过的交警拦下,随后该男子不服气,从座包拿出手臂长的刀恐吓、威胁交警,试图要让交警放他走。


该男子没有那么好运,被警察三两下就绑起来了


科普时间

拿刀恐吓警察,如果是阻碍公务的行为,可以肯定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具体情节,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说在最后:无论是开摩托的师傅还是开小车的大哥小姐们,驾驶车辆在路上都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千万不能因为一时贪图方便而枉顾法则,还有不能有侥幸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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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惠州西子@惠东西技江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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