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抢生”父母如何依法保住孩子的奶粉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其行政行为必须要符合其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前已经生育了二孩的法律适用,应当依据以上一个法律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宪法规定的。

因此,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其行政行为必须要符合其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前已经生育了二孩的法律适用,应当依据以上一个法律原则。根据该法律原则,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前生育二孩的“抢生父母”未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适用,分别分析如下:

1、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的《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计生部门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如果“抢生父母”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六个月内(2015年5月1日前为三个月)即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位“抢生二孩”的父母一定要记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只有三个月!也就是自你的诉期过后之三个月内他们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未到或者超过,都不行!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没有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法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被执行人要依据此法律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以强制执行,已经裁定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据该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的《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计生部门也未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那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计生部门应当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向超生父母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只有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许多,许多超生父母收到法院的执行传票时,都应当去法院执行部门查询一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收到过《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那么,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计生部门在未向你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依法应当不予以受理其申请。

如果在计生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收到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那么,超生父母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该次起诉,针对的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这一催告的行政行为,而非《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决定行为。因此,诉讼的请求应当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

根据我在前面一篇文章的分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是由两个行政行为构成的,即作出征收决定的行为和征收执行行为。如果其催告行为是在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之后,那么,虽然其作出的决定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催告的时候,因原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律已经被新法所代替,因此,其依据旧法的规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来实施执行征收决定,已经失去了执行的法律依据。

如果计生部门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法[1998]77号)第三条:“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问题,侵犯相对人实体合法权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并向申请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的规定,以申请强制执行行为依据新修订的法律已经侵犯其实体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以执行或已经裁定执行的,应当要求予以撤销。

2、征收决定在新法实施前已经作出,法定的诉讼期限跨过了新法实施之后的。

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父母可以依法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之前所作出的该决定。因为依据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虽然被告作出该决定的时候,其行为是合法的。但在新法实施之后,该决定的法律基础已经不存在。

当然,也可以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对该催告书提出行政诉讼,根据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和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要求判决法院依法撤销该催告。

对于在新法实施后,收到计生部门送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一律起诉!理由我在前面关于单独二孩维权的相关文章里,已经详细说明。这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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