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专题(四):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理解与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法理分析

该条款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结合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该条款:

疾病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如果是在下班之后才发病的,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也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范围。

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日常的理解,工作时间既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延长的工作时间。对于职工在工作间隙中的休息时间,如单位中午的午餐时间,这段时间能否视同工伤应视情况而定。如中午用膳及休息时间较短,只有半小时,或者就餐地点与工作场所不分离的短暂性就餐,餐后需要马上进行工作的,可视为与工作紧密相关,该段时间及场所为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但如果休息时间较长也不处于工作场所内的,则不应当视同工伤,否则会过分扩大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范围,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对于因工外出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杨科雄认为,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管其发生在何时和何地),突发疾病死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的,原则上应当认定视同工伤。

(二)所突发的疾病包括各种新发疾病,也包括既有疾病的加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提及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实践中,很多劳动者所突发的疾病是由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与工作并没有必然联系,而且很多是发病多天,只是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加重,该种情形应如何认定呢?如王某从3天前就开始发烧、头晕,并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高血压病(2)级中危组,但王某仍然坚持上班。第3天工作期间,王某感到上腹部疼痛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经医院诊断,王某上腹部突然疼痛的原因是因过量服用退烧药布洛芬液导致。若严格来讲,王某是3天前就开始发烧,其第3天发病并不属于突发疾病,而是疾病的突然加重,但考虑患者在患病期间能够坚持工作,证明该疾病并没有影响其正常工作,只要其是在工作过程中加重导致不能坚持工作的,仍然属于突发疾病。

)48小时的界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3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对于有送医院就医的,确定48小时的起点一般没有异议,但该规定是否意味着没有送医院就医就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来由于职工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难以作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治疗而选择请假休息也是情有可原的;二是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表现的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直接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对于未经医院抢救的,可从其在单位突发疾病的时间起算48小时。

死亡的标准

对于死亡的标准,有呼吸停止说、心跳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不乏因对死亡标准的认识不同而引发的争议。如孙某在2015年7月18日10时左右突发疾病,2015年7月20日9时被诊断为:中枢性呼吸停止、多发腔隙性脑梗死。因为医疗条件所限,孙某被转至上一级医院治疗后。2015年7月22日,上一级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定孙某的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心跳停止。若以呼吸停止为死亡标准的,则孙某是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若以心跳停止为死亡标准的,则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对此,笔者认为,工伤认定机构并非医疗机构,让其来判断死亡标准过于苛刻,对于死亡时间的认定,可参照继承开始时间来认定,即: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书中记载的为准;户籍登记册中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应当以户籍登记的为准;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死亡证书为准。

(五)主动放弃治疗的是否认定工伤?

实践中,职工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后死亡可能存在自然死亡或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后死亡。有些用人单位会提出,“放弃治疗”致患者死亡与“经抢救无效死亡”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不应当视同工伤。对此,应当视情况而定。若病人仍有存活的可能性而家属拒绝治疗的,则该种情况不应视同工伤,否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若经医院抢救,确定已经病危、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在此情况下放弃治疗可认定属“经抢救无效”。如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由于病情严重,医院向家属出具《病情危重通知书》,家属在将病人接回家的过程中病人死亡,对于该种情形的,仍然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二、实践操作建议

感到不舒服后应告知公司其他人员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张某在某工作日下午去医院看病并于第二天死亡。王某称张某在当天早上工作期间已经感觉到不舒服,但坚持上班至当天下午才去看病。工伤认定部门经询问张某的同事,同事均称当天早上工作期间没有发现张某有任何异常的地方。在该案中,仅有王某称张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但王某与张某又存在利害关系,其主张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张某不符合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为避免该种情形,若在上班期间感到不舒服的,即使没有立即请假的,也应立即将情况告知管理人员及其他同事。

)当诊断的疾病与最后死亡的疾病不一致时应申请死因鉴定

刘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马上去医院看病,经医院诊断为“右输尿管结石?”当天晚上,刘某下班后回宿舍休息,从床上坠落晕倒并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外伤?心源性?”。在该案中,刘某最后死亡的原因不确定,而且与其在工作期间突发的疾病种类不同,没有证据显示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最后工伤认定部门没有认定其死亡可视同工伤。为避免此种情形,建议在出现类似情况下,可申请工伤认定部门对死亡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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