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观 万科董事会决议效力之争及其重要性分析

 

曾经占据财经媒体头条的“万宝之争”有了第二弹,近日,万科董事会决议效力之争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被反复讨论的这份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曾经占据财经媒体头条的“万宝之争”因为王石引入了深圳地铁而告一段落,作为前第一大股东的华润,在此后不久便已对引入深圳地铁一事表达了反对意见,反而对此前宝能的并购不做任何表态,这还是颇值得玩味的。

2016年6月17日,万科地产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似乎只是让各方压抑着的矛盾爆发了出来。

万科地产共有董事11名,独立董事4名,非独立董事7名,在本次会议中,张利平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为由主动要求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是,除了“标的资产和交易相对方”、“标的资产期间权益归属”、“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及“暂不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等事项以10票赞成获得通过外,其余事项均为7票赞成,3票反对,反对票均来自华润方面的董事。决议公告称该等议案均获得通过,而华润方面的表态称,由于仅7票赞成,不满足章程第137条之规定,因此,该等议案未获通过。争议即由此展开。

和处于风暴中心的万科律师及华润律师相比,旁观者明显更加激动。与上次“万宝之争”时那些个乱出主意帮着王石反收购的法律人一样,他们这次也真的是在白激动。

|  这份董事会决议有效吗?入乡随俗,既然大家都在聊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我也发表一下个人的意见:

1、关于张利平回避是否有效问题

由于独立董事张利平主动要求回避表决,而提出来的理由有些模棱两可,引发坊间不少揣测,其提出回避表决的动机本人无法揣测,本人只知道,“关联关系”本身是一种非常主观的判断,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虽不在交易所《上市规则》明文罗列,但仍属于关联关系的情形。《公司法》、《上市规则》及《章程》中要求关联董事就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的本意,是希望存在关联关系或疑似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参与决策,从而保证决议的公允性。假如一名董事认为自己需要回避表决,无疑应当尊重其对自身关联关系的认定,强制要求一名主动要求回避表决的董事就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是不合逻辑的。

2、关于计票基数问题

在独立董事张利平回避表决成立的前提下,具有投票权的董事共10名,华润律师提出的意见是,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第137条之规定,该等议案仅7名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因此未能通过。而万科方面则认为,按有投票权的10名董事为基数计算,已经满足三分之二以上的标准,因此议案通过。上述争议的症结可以归结为:“有回避表决情形下,董事会表决的计算基数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下章程第152条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假设一种情况,某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已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同意票数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此项议案通过了么?显然是通过的,因为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首先剔除关联董事,并以全体非关联董事作为基数确定是否通过。相应的,在存在关联交易的前提下,仍以全体董事人数作为计算基数无疑是荒诞的。

在章程137条所列事项中,我们以“重大收购”作为例子进行讨论,假设一家上市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9名,其中控股股东体系的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其他董事2名。假如需要购买一项控股股东资产,控股股东体系的4名董事必须回避表决,而其他董事加一起也达不到“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该项议案是否永远都没机会通过了呢?

再以“收购本公司股票”为例,假如公司拟收购本公司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股票池,而非独立董事均为激励对象,需要回避表决,按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为标准,似乎公司董事会永远也没机会做出类似议案。

再举个极端的例子,同样的董事会组成,若拟对公司进行减资,剔除控股股东的不良资产,以降低其持股比例。控股股东体系的董事只需要忠实履行回避义务,就可以确保这项对控股股东不利的议案永远都通不过了么?

所以,我们回过来看这个问题,“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是否就是“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个人认为,这里所说的董事会,应是全体有表决权董事的集合,而不应考虑无表决权董事,否则,本应回避表决的董事无异于以另一种方式参与了决策。

|  是否有效很重要吗?

以上是我关于万科地产此次董事会是否通过了相关议案的一些思考,而最后,我不得不说,让很多激动万分的法律人失望了,其实此次董事会会议的结果并不重要:

  1.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
  2. 不论关于三分之二的计算基数问题最终讨论结果怎样,董事会通过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只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即可;
  3. 相关议案未经董事会通过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持股超过3%以上的股东即可提交临时议案;
  4. 该等议案需要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 华润目前持有万科地产约16%的股权,保守估计,只要出席万科地产股东大会的股份比例不超过45%,该等议案是没有机会通过的;
  6. 如果华润找到盟友,或增持了部分股份,那否决该等议案的把握会更大;
  7. 深圳地铁所持有的万科地产股份需要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


根据以上种种,我不知道为什么还会有人猜测王石会大胜。

综上,不论董事会通不通过相关议案,王石及深圳地铁均有机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只是表决结果对他们未必有利。“暂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票通过(这议案3票反对肯定没用),似乎表明了各方在此期间将继续进行博弈。而在这一系列的博弈中,法律只是工具性的角色,律师也终究只是马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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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如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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