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加多宝与广药集团商誉归属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人在利益上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我国商标法限制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将商标权规定在一定的地域范...



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人在利益上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我国商标法限制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将商标权规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加上商标许可的不同种类型,因此,在本案中商标使用许可的三方利益主体包括商标权人(广药集团)、商标使用人(加多宝公司)和商标商品的消费者,难免会产生利益冲突。在对各方利益冲突进行协调时,为达到最优方案,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原则。

从广药与加多签订的几份协议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设置显然存在疏漏的地方。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既没有对商标价值评估问题进行约定,也没有约定商标被许可人每年的推广费用分摊问题,更关键的是没有约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时,许可期间新增的商誉如何分配。

综合考虑,不能教条的简单的认为商标新增的所有价值都归属于商标许可使用权人,而应当公平合理的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对其归属进行分析和解释。

“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同样适用,它是知识产权法中协调利益冲突的需要,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中平等与正义价值的需要,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之公共利益目标的基础和保障。”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具有指引作用,以此来协调各种冲突因素,引导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利益选择,使各方的利益达到合理的优化和处理。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保护范围、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虽然对商标权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商标权人享受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即不得将同一商标授予被许可人外的第三人,其权利行使也应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即便如此,其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初衷是不容置疑的。

商标法并不只是单独使商标权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商标权人、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三方利益的微妙平衡。

在“王老吉”品牌商誉形成过程中,加多宝集团斥资百亿人民币对品牌进行推广宣传,广药集团虽然也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进行了监督管理,但相比于加多宝,其各方面投入都是微不足道的。

在此背景下,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坐享其成使,显然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匡扶和平衡。但从我国现行法中又找不到法律依据,双方有没有事前进行相关约定,可操作的方法即是按照双方在金钱、劳动、时间、管理等方面投入的大小进行公平分配,多劳多得,新增的价值应当在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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