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当事人自行和解 促进“官”“民”和谐

 

8月15日,盘县法院行政庭就盘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盘县老厂镇银逢煤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向双方当事人人...



8月15日,盘县法院行政庭就盘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盘县老厂镇银逢煤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释法析理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被处罚款项。

2015年10月16日,盘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盘环罚字[2015]2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7月28日,盘县环境保护局对盘县老厂镇银逢煤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煤矿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矿井水未经处理外排,且该情况也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盘县环境保护局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盘县老厂镇银逢煤矿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被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故盘县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到盘县法院后,行政庭及时通知行政机关及被处罚煤矿到场,向被处罚煤矿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讲述了煤矿排放的污水主要是金属及放射性污染,流入河流后,会导致河流污染,降低河水的自身净化能力,使河流中的动植物和微生物无法生存,污染环境,破坏人的身体健康等相关范例。被执行人老厂银逢煤矿认识到其将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的不良行为,并表示今后会加强管理,不再让此类事件发生,并将罚款主动交到环境保护局指定的银行,环境保护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污染较大的产业,更要做好工业垃圾处理工作。本案的和解撤诉,有效化解了“官”“民”矛盾,促进“官”“民”和谐,同时,让煤矿企业懂得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关注 盘县人民法院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