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样检验应把握性质和遵循规范

 

近年来,工商与质监部门整合之后,质量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与方法由原来的行政手段为主逐渐转向技术手段,其中抽...



近年来,工商与质监部门整合之后,质量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与方法由原来的行政手段为主逐渐转向技术手段,其中抽样检验将普遍使用,弄清抽样检验的性质显得尤其重要。

需要弄清几个基本概念

监督抽样检验的正确开展需要弄清几个基本概念,否则不仅抽查效果不好,甚至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首先是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以尽量少的样品来尽量准确地评价抽查对象(即批产品)的一门技术,更是一门科学,根据目的的不同可将抽样检验分为监督抽样检验、验收抽样检验和交易抽样检验。由于其抽样检验的性质不同,应用的方法、条件与要求都不同,即便是相同的检验抽查数量,得到的判定结果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同相是抽查样品为5只且不允许出现不合格品的抽样检验:对于监督抽样检验来说,被监督批产品的组成没有特殊要求,检验如果出现1 只或1只以上不合格品,就能断定监督批产品的合格品率达不到99%,判为不合格,如果5只样品都合格不能认定监督批产品的合格品率已达到99%,判为合格,只能说未发现该监督批产品是不合格批;对于验收抽样检验来说,被抽查的批产品必须是同厂家、同型号、同批次,检验如果出现1 只或1只以上不合格品,拒收该批产品,如果5 只样品都合格,接收该批产品,它能保证各接收批产品的总和的合格品率达到97.5%。换言之,弄清抽样检验的性质是正确实施抽查工作的前提与要求,作为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抽样检验的属性不是根据开展抽样检验部门的工作性质来决定的,而是抽样检验应用的范围与条件来决定的。

其次是抽样基数。抽样基数就是产生样本的总体量或批量,对于监督抽样检验来说,抽样基数可以是同一批次,也可以是不同一批次,甚至还可以是不同类的产品组成,并且也没有抽样基数多少的要求(一般大于250即可)。而强调监督抽样检验要有基数,并且还要是同一批次产品,这是对监督抽样检验的性质不了解所致,也是监督抽样检验产生错误的根源之一。换言之,日常的监督抽样检验需要填写抽样基数,并不是监督抽样检验的技术或性质决定的,而是行政处罚的需求,它作为后处理时对企业处罚的数量依据。对抽样基数的认识如何,是判定抽样检验性质的条件之一,一旦认识出现差错,也就无法保证抽样检验的效果与作用,在现实中反映为抽查力度不减,但对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促进不大。

再次是备份样品(即备样)。检验样品的后补,是样品的替代品。由于产品检测要有一段时间,如果批产品在检验未做出结果前已出售,或者说再一次去抽样的批产品无法保证与原批产品相同,这时没有备样,检测工作就无法进行下去,从而造成整个检验没有结论,有了备样这些意外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补救,不会影响抽查工作的开展。所以说备样是完成整个质量抽查工作的保证。比如,在做盐雾试验时还未到时间突然停电停液造成样品报废、在抗拉试验时断裂处在标志以外数据无效、等等。

另外,抽查控制理论告诉我们,在监督抽样检验中,备样不能用于复验,更不能用于复检,除非是一些特殊产品。因为,绝大多数的样品与备样,其特性值不可能完全一样,哪怕是同一批次产品。比如,电吹风样品的耐压击穿不合格,备样的电吹风耐压一定就会被击穿;鞋样品的剥离强度为150N/cm,备样鞋的剥离强度也一定就是150N/cm,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如何进行复检与复验,国家已有明确的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标准规定,同时也没有用备样进行复检或复验之说。

监督抽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样品数量的确定。除计量定量包装能采用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程外,其它监督抽样检验的样品数量不能采用规章与标准的规定,尤其不能采用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数量。样品数量的确定既是行政行为更是技术要求,也是最能体现技术监督的核心内容。《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根据抽查控制理论,“合理需要”有着科学的涵义,它与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数量或检查项目的多少没有直接的关系,不然《产品质量法》完全可以直截了当地写上根据产品标准或检测所需的数量,那样更加明了、方便。样品数量是根据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对被监督批产品要达到声称质量水平(即规定监督质量水平)值的高低来确定的,这个高低是要考虑到产品质量现状、政府希望达到质量水平值等综合内容。“需要”样品数量是依据声称质量水平值计算(或从抽样标准中检索)得到若干个样品数量,然后再根据控制要求、监督成本、检验功效等因素“合理”地确定其中一个,这是质量监督检查的属性所决定的。比如,选定声称质量水平值为2.5(即要求批产品的合格品率大于等于97.5%),通过计算或从抽样标准中检索得到的样品数量有:2、13、32等几种,然后结合控制要求、监督成本、检验功效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最后确定其中一个样品数量开展监督抽查。

二是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样人员的确定与要求看似是技术工作,实际是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抽样人员必须是2人及以上,并应具备抽样资质”是行政规范的要求,不是技术的必须,单从技术角度考虑,一个人完全能完成随机抽样工作。抽样的目的使获取的样品达到随机,不应该参杂着任何人为的因素,抽样人员只要学会如何抽样,即掌握GB/T 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标准规定的方法与要求即可。由检验人员来完成抽样任务,很可能会把某种检验带到抽样中(如感观的判定与外观的检查等),直接影响到对批产品判定的准确性。因此,那此不具备专业检验知识的人员去完成抽样更能达到随机的要求,让执法人员单独进行抽样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更加符合随机性。

三是报告单的解读。严格地说,承检机构只是一个纯技术检验机构,它只负责样品特性值准确,不负责对批产品质量水平的判定。所以,检验报告单注明“仅对来样负责”是其本性工作所决定的,并不是推卸责任,没有什么值得疑问。如果检验机构接受质量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也承担了监管职责,参与监督抽样方案的制订,这样的检验机构既要对样品的特性值负责,又要对批产品的质量水平进行判定,报告单不能只对来样负责。对于“仅对来样负责”的报告单,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抽样方案,应用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来推断出监督批产品是否合格,并给予相应的处置:如果报告单说样品合格,市场监管部门是不能对监督批产品进行处罚,也不能给予表彰或认定合格;如果报告单说样品不合格,对于样品数量为2的监督批产品,反推可以肯定监督批产品的合格品率达不到97.5%,然后对照被监督批产品应达到的合格品率进行比较,达不到的给予整顿、处罚,达到的算本次监督检查通过,但不能给予表彰或认定合格。不同的监督抽查样品数量反推的合格品率是不一样的,可以从国家监督抽样标准中检索得到。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抽查时,首先,要科学地制订监督抽样方案,即规定监督的声称质量水平、抽样数量以及判定方法等;其次,选派2名及以上经过培训、获得资质的人员去抽样,不要请专业检验人员一起参加,并严格按照监督抽样方案随机抽取规定的样品数量;第三,将样品送交给有该产品检验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判定;最后,根据检验报告单的结论,按照监督抽样方案对监督批产品进行处置。

(发表在《工商行政管理》2016年第14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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