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我省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有哪些变化?

 

做好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点工作...









做好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点工作
基于此,省政府布置了做好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点工作。

迅速开展调查摸底,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各地要通过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流动人口总量、分布、素质结构、居住时间等基本状况,以及就业、居住、就读状况。

抓紧制订配套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要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居住证制度配套政策,主要包括具体可操作的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具体政策待遇及居住证持有人量化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等。

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夯实流动人口工作基础。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做到“以房知人”“以房管人”。健全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申报采集方式,通过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申报信息提供便利。

扎实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将流动人口相关的信息数据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数据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着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新《条例》主要内容,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
居住登记更便利

在居住登记方面,增加了主动服务以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职责,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在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强化了公安机关的主动服务,规定:公安机关应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申报采集方式,通过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
统一申领居住证

过去,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新《条例》取消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统一为《浙江省居住证》,其申领条件也作了相应调整。

新《条例》明确,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持证服务更丰富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为持证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来源:瑞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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