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海洋联盟惊险过关

 

10月21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MaritimeCommission,FMC)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其对海洋联盟(OCEANAlliance)的审查已经结束,海洋联盟协议将于2016年10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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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FMC)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其对海洋联盟(OCEAN Alliance)的审查已经结束,海洋联盟协议将于2016年10月24日起生效。
市场对美国放行海洋联盟早有预期,但是,3:2的结果仍让市场感到意外。在亚洲-北美航线上,海洋联盟将占据最大运力,预计为38.9%。中远海运、长荣海运与韩进海运目前同属CKYHE联盟。韩进海运的“轰然倒塌”或使中远海运、长荣海运获益,海洋联盟在亚洲到美国航线上的市场份额有可能会进一步上升,随之而来的是更严格的监管,报告义务也将随之增加。

审查过程经受考验

2016年4月20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所属中远集运、达飞轮船、长荣海运和东方海外就成立“海洋联盟”一事签署了合作备忘录。由于海洋联盟体量庞大且涉及多条重要航线,海洋联盟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或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7月15日,海洋联盟向FMC提出申请。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在海洋联盟申报备案后,FMC将有45天的审查期。

8月24日,FMC投票决定,要求海洋联盟成员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海洋联盟的备案过程因此被中止。FMC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基于竞争因素的考虑。海洋联盟强大的议价能力可能会对小企业以及上下游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

10月21日,FMC在网站上发布声明,其对海洋联盟的审查已经结束,海洋联盟协议将于2016年10月24日起生效。在声明中,FMC表示,其已全面审查了海洋联盟协议的各个方面,确保国际航运竞争秩序不受损害。

审查细节值得关注

FMC五名委员中,主席Mario Cordero和William Doyle、Daniel Maffei投了赞成票,Rebecca Dye和Michael Khouri投了反对票。目前的协议与最初提交的方案相比有很大不同。几点细节值得关注。

第一,美国放行海洋联盟的速度已经不慢。在FMC中止海洋联盟协议的审查后,备案申请人准备补充材料或文件的时间不受限制。在申请人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获文件后,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第二,45天的审查期限并非一成不变。根据1984年《航运法》第6条第(c)款规定,海洋联盟协议在符合以下条件后第45天生效:(1)委员会收到全部补充材料和文件,或者(2)在委员会收到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及不能满足要求的理由说明。如果海洋联盟协议备案申请人及其官员、董事、合伙人,代理人或雇员实质上没有提交补充材料或文件的,根据FMC的申请,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可以延长期限,直到实质上被遵守为止。此外,备案申请人也可以要求FMC缩短审查期限,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该期限不得少于联邦登记局公布申请备案协议的通知后14天。

第三,海洋联盟仍有可能被终止。在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如果FMC认为,由于协议降低了竞争从而产生运输服务的不合理减少,或运输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在向备案申请人发出通知后,FMC应将该案件提交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以停止该协议的执行。

第四,事后监管必将十分严格。据统计,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在最近三十年批准了1600多个承运人协议,而未否定其中任何一项。美国监管看中的并非事前审查而是事中管理。美国监管的原则是:承运人是否公开了全部信息,是否言行一致。因此,在放行的同时,FMC可能会为海洋联盟量身打造一套事后报告制度。

监管经验值得借鉴

航运联盟是各国航运监管的重点。作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完善我国航运监管制度,需要从几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我国应抓紧制定《航运法》,完善航运竞争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契机完善航运市场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衔接工作;利用《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落实或适应审批制度改革、自贸区建设、《反垄断法》等要求。

二是充实监管力量。中国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模式,指定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来进行管理,既整合了行政资源,又确保了执法的权威性。

三是转换监管方式。在当今政府职能转型的大背景下,航运监管应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船公司之间达成的各种合作协议,可先由船公司进行自我审查。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如果发现航运联盟有任何妨害或扭曲市场竞争的行为,则依法实施监管与处罚措施。

四是平衡各方利益。美国是一个传统的货主国家,其本国企业在国际班轮运输业的实力并不强。但是,美国对承运人还是采取了克制态度。美国深知,对外贸易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非常重要,而海运则是贸易开展的根本保障。这种思路无疑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更多内容请关注《中国航务周刊》11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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