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收益确认时点的问题讨论

 

根据新破产法,一旦重整计划实施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将不再承担清偿责...



根据新破产法,一旦重整计划实施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新破产法也规定了终止重整计划的情形。

第9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即债务人未按照重整计划按期履行偿债义务),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78条还规定了非正常终止重整计划的其他三种情形。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经法院批准的债务豁免,其实质是有条件豁免,条件之一即为只有在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有关债务重组协议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

1.实施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即债务人)多为退市风险警示(*ST)或特别处理(ST)类公司,这些公司在破产重整之前曾发生过未及时足额归还银行借款的违约行为。

2.上市公司获得债务豁免后是否就能够启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足够的现金流,用于按期履行重整计划中的偿债义务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3.重整计划规定的分期偿债期间一般较长,债务人分批按期偿还债务,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债务人偿债义务尚未解除。

4.大多数经法院批准的债务豁免,其实质是有条件豁免,即只有在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被豁免的债务就符合了终止确认的条件。

破产重整实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应该在符合准则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确认债务重组利得,由于大多数经法院批准的债务豁免都是有条件豁免,只有在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债务。

因此,一般应等到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实施完毕才能够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人不得在法院批准其重整计划时立即确认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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