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应该按照总额还是净额确认典型案例

 

A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外贸进出口贸易,其中自营进出口贸易收入占总收入的2/3,代理进出口、转口贸易收入...



A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外贸进出口贸易,其中自营进出口贸易收入占总收入的2/3,代理进出口、转口贸易收入占总收入的1/3。

A公司在核算代理进出口、转口贸易业务时,将从客户处收取的全部款项和支出的全部款项(包括上述业务中所涉及的进出口商品的采购价款及相关税费)分别按全额确认为收入和成本,但公司代理的进出口商品价值并未计入资产负债表内的存货项目。

从事代理进出口、转口业务时,代理方A公司通常与委托方进行权利和义务约定,签署代理协议。以代理进口业务为例,委托方自行指定国外供应商,与国外供应商商定进口合同各项条款,并对国外供应商的资信及其履行对外合同负全部责任;

进口合同签署后,委托方作为实际进口方,承担所有进口合同中商品品质、数量、技术指标方面的风险;委托方承担因自身原因、政策和汇率风险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责任。

代理方A公司则根据委托方拟订的进口合同条款,以A公司名义与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A公司办理有关进口手续;代理进口过程中的一切税费由委托方承担,如需A公司代为缴纳的,须由委托方提前汇入A公司指定账户。

假定B公司委托A公司进口某商品,并签署代理协议,A公司开展该项代理进口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1.合同生效后,B公司安排A公司签署进口合同。

2.B公司向A公司支付开立信用证所需保证金,A公司收到保证金并经B公司书面确认后,根据进口合同的要求从银行开出信用证,保证金利息归B公司所有。

3.进口商品装运后,B公司安排海运保险事宜,保险受益人为A公司。

4.A公司收到国外供应商的付款通知后,经B公司书面同意后,A公司垫付货款。

5.A公司收取国外供应商的全套单据包括提货单,商品到港后,A公司持提货单和报关单等资料办理报关手续,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

6.报关完成后,A公司向B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单,包括购销汇凭证等。

7.B公司收到A公司的付款通知单后,将进口商品的货款及其税费、支付给A公司的代理佣金等,扣除已支付的保证金后全额折合成人民币支付给A公司。

8.A公司收到货款后,向B公司发送进口商品,代理进出口合同履行完毕。

问题:

(1)A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收入应按总额确认还是净额确认?

(2)A公司应在何时确认代理进出口业务收入?

(3)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商品是否应计入A公司期末存货?

案例解析:

1.本案例中,A公司的日常活动是根据代理协议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以赚取代理佣金,而并非自身进行进出口贸易买卖商品以赚取商品差价而获利,因此A公司仅应当将其赚取的代理佣金收入确认为收入,即以净额确认收入。

根据A公司签署的前述代理进口协议中对委托方和代理方的权利、责任条款及A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对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准则讲解和美国紧急任务工作小组公告《第99—19号——委托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与代理人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中的相关指引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可以作如下判断:

(1)A公司在代理进出口业务中扮演代理方角色。

(2)A公司应按净额法确认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收入,即按A公司向委托方收取的代理佣金金额确认收入。

2.A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

根据A公司代理B公司进口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如果在A公司收取B公司货款并向B公司发货,与该项代理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已转移,且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也都得到满足,则A公司应在与B公司的代理协议履行完毕时确认代理佣金收入。

3.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商品是否应计入A公司期末存货。 A公司作为代理人,在正常情况下对购入的代理货物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存货。

但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如B公司有违约的可能等,A公司就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A公司与B公司代理协议,以及A公司与国外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综合考虑A公司对进口商品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因素,判断是否应将该商品计入期末存货。

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A公司与国外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A公司已经取得货物,同时有证据表明B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该不确定性会导致A公司承担该商品的主要风险,此时A公司应考虑将该商品计入期末存货。


    关注 烬僐烬媄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