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讲堂》第三十五讲:离婚时所签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还算数吗?

 

离婚时所签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还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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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何婷

执业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个人微信号:nianzi0127
案情聚焦
2003年10月,洪某与阮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阮某某。2008年5月,洪某与阮某办理离婚登记,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坐落于XX的房屋归洪某所有;阮某某由阮某抚养,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0年11月,洪某与阮某登记复婚。复婚后不久,阮某染上了赌博恶习。2014年7月,洪某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洪某与阮某离婚;2、判令阮某某由洪某抚养,阮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阮某某独立生活时为止。阮某称因复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坐落于XX的房屋。

法院裁判
洪某与阮某所签财产分割协议书合法有效,洪某依该协议已取得房屋产权的全部份额,该房屋由此而转化为双方复婚前的洪某个人财产。由于阮某有赌博恶习,对孩子成长不利,孩子亦表示想和母亲共同生活,遂判令:1、准予洪某与阮某离婚;2、阮某某由洪某抚养,阮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阮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律用律

师户

分福

析利
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时所签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是否有效?一、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复婚后仍然有效。

本案诉争房屋虽然是洪某与阮某第一次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从结婚到离婚再复婚,尽管婚姻关系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但离婚所解除的婚姻关系和复婚后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婚姻关系,故此房屋在前后两个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性质是不一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洪某与阮某在第一次婚姻离婚时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房屋已经成为洪某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可知,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洪某复婚前分得的房屋,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阮某无权分割涉案房屋。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复婚后失效,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虽洪某与阮某第一次婚姻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对女儿阮某某的抚养权进行了约定,但此项约定因双方的复婚致使目的不复存在,约定自然失效,故双方复婚后,关于阮某某的抚养问题应重新考虑。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本案阮某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不利于阮某某的健康成长;同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阮某某已年满十周岁,其表示想要跟随母亲洪某一同生活,法院会充分考虑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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