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纪】群众利益是不可侵犯的

 

【条例原文】

第10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条例原文】

第10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案 例】

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潘振光伪造拆迁手续,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潘振光自己不符合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手里掌握着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安排的权力,通过伪造手续,自己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1套。随后,其又故伎重演,通过同样的方式,伪造手续,为其姐骗购了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1套。两次得逞,侥幸心理进一步滋长,潘振光变得有恃无恐,办公室、家中,都成了他伪造骗取手续的场所,至2013年12月,短短3年时间,通过伪造拆迁手续,潘振光多次为他人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潘振光是经济适用房安置的组织实施者,手握拆迁安置政策落实的天平,稍有执行不公便会损害群众利益。潘振光不仅不秉公办事,还将拆迁安置政策变成为牟利工具,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大肆骗购,使本该拆迁安置的群众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性质极其恶劣。

同时,潘振光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违纪问题。2015年5月,潘振光被开除党籍;违纪所得被收缴。
【分 析】

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

《条例》第108条—第110条明确了“漠视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漠视群众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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