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国有企业的工资结余是否属于国有财产

 

国有企业工资结探讨...



一、国有企业工资结余产生的政策性依据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基数和比例核定效益工资,并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效益工资时,要适当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1991年劳动部所发的《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劳薪字[1991]19号)规定,关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要留有余地,以丰补歉,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兼顾企业内部各方面利益,兼顾企业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从国有企业结余工资产生的政策依据和以丰补歉的原因可以看出,工资结余应属于企业财产,国有企业的结余工资应属于国有资产。

二、国有企业工资结余的财务处理要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规定,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规定,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财办企[2006]23号)规定,企业在《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下发之前已完成公司制改建,且结余的工资基金、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当时未结转资本公积金的,现有余额应当向原国有股东做出清偿后核销相应负债,或者将其转作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下发的《关于中央企业应付工资余额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212号)规定,企业动用工资节余及其转增的资本公积属于收入分配重大事项,需报经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案例(一)金象传动(830802,新三板挂牌公司)

根据其公开披露材料:2001年公司工会以企业工资结余认购股份。2014年公司因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需政府部门对公司历史沿革事项进行确认,在确认过程中,江苏省国资部门认为2001年金象有限设立时历年工资结余出资163.51万元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后,公司股东向相关部门缴纳历年工资结余出资163.51万元及利息。



(二)杭锅股份(证券代码002534,中小板上市公司)

根据其公开披露材料:杭州锅炉厂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0年10月,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杭州锅炉厂改制为杭锅有限,出资人为杨建生等28名自然人、职工持股会和杭州机械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和杨建生等28名自然人置换杭州锅炉厂的净资产的资金来源,即为杭州锅炉厂的控股子公司富春锅炉的工资结余。2002年11月,西子电梯收购职工持股会及自然人持有的杭锅有限75%股权。

2009年12月3日,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做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资本市场成功IPO(首次发行上市)之后,若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22,077,342.19元结余工资提出支付要求,我公司愿支付人民币22,077,342.19元。2010年1月8日,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备忘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支持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计划,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将22,077,342.19元款项汇至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当日,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按《备忘录》将所述款项汇入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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