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多清算几多愁?

 

几多清算几多愁?我国的强制清算,基本还处于立法欠缺的状态中,实践中该清算而不清算,乱清算的现象大量存在。张波律师团队整理了强制清算程序相关的11个热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几多清算几多愁?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11问
1、什么情况下,会被强制清算?——被责令关闭或宣告破产时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到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强制清算的组织者是人民法院,即人民法院制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自行组织清算,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由法院组织强制清算可以建立较为可靠的清算组监督机制,有利于债权人了解整个清算程序的进展,从而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股东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哪些人可以申请强制清算?——债权人或者股东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针对这个局限,《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将“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作为公司股东提出清算申请的前提条件,既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同时也平衡了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三方的利益。

3、强制清算的意义——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解散清算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正是通过正义程序的确立,实现平衡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目的,从而体现其公平、公正的制度价值。

设立强制清算制度,旨在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督促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规范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的应有利益,以解决我国目前实践中该清算不清算的突出问题。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设立,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同时,这种制度的设立也不会动摇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石。利润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追求目标,因此,设立了这项制度之后,公司股东为了避免这法律上的风险,依法进行清算当然成为其最佳的选择。而那些因不依法进行清算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当然仅是少数,对“有限责任”当然不会有任何动摇。

4、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对于因为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而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材料需要更正与补充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应向法院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延长。

另外,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导致无法清算的,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5、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住所地法院或者注册地法院、管辖法院的级别

管辖从地域与级别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法院,若住所地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法院管辖县或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6、审查与受理——听证会程序

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若申请人对书面审查无异议的,也可不召开听证会。

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在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材料。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若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材料,若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

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起或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5]对于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受理申请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7、撤回与终结——请参考本公众号11月14日的专题文章《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有效?》

法院裁定受理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法院应当准许。

(1)若公司属于自愿解散,在法院受理申请后,清算组对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改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申请单,法院应予准许。

关于公司修改章程继续经营的情况,请参考本公众号2016年11月14日,张波律师团队乔兰的文章《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有效?》

(2)若公司为强制解散的,法院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当事人有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在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法院确认后,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若公司为自愿解散,在法院受理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又决议继续存续的,且对债权人全额清偿后,申请人未撤回申请的,法院可依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公司可继续存续。

8、强制清算可能面临的问题——该清算不清算、乱清算

1)非诉程序,按照诉讼案件审理

强制清算案件具有非诉程序的特点,实践中很多法院将强制清算案件作为诉讼案件进行处理,以诉状形式立案,双方当事人以原被告称呼,并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被申请人是谁?第三人又是谁?——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和股东?

现行法律对于申请人的范围不够完善,有些地方直接将股东作为被申请方,有些地方将清算公司作为被申请方,有些将清算公司作为被申请方、将股东作为第三人。被申请清算的公司及其股东的诉讼地位,仍比较混乱;

3)受理费怎么收?——非诉80元?参照破产案受理费?清算费要不要收、怎么收?

许多法院以非诉案件对待,仅收取80元的受理费;也有参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清算受理费。

同时对于清算费用,是否需要预收、如何收取?都没有规定。但是如果不预先收取费用,一旦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清算不成的案件,由于产生一定的清算费用却无法收取;但是如果预先收取,应预交多少?应由申请方还是被申请方先垫付?如果拒不预付如何处理?

9、清算程序,还不够规范

1)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成员的资格、人数、报酬标准、具体责任?

所有的股东是否需要参加清算组?

债权人是否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

2)清算过程中,如需要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时,如何实施?

3)提交财务账册及提供债权人名单等的相期限?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期限?债权人申报的期限?债权人异议期限?

4)清算衍生诉讼缺乏规定。清算过程中如债权债务确认有争议,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时,清算程序如何处理?或者股东瑕疵出资或隐名股东出资,需要通过诉讼确认时,清算程序该如何处理?

10、僵尸公司、算而不清大量存在——怠于清算、阻挠清算的处罚不力

公司股东下落不明或股东拒不提供会计凭证账册,导致无法查清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算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况,大量存在;

对怠于清算或导致清算不能的责任人如何制裁?对债权人应当如何补救?法院审理应当到达何种程度?目前尚无法可依。

对清算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立法含糊和空白,导致清算主体有恃无恐,滥用权利。

11、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

虽然《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又无法达成债务清偿方案时,清算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对于该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未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对于清算不能的情形下是否存在可以宣告破产情形,如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但股东不配合,无法查明公司现有的财产是否足以抵偿债务时,法律尚未作规定。

对于清算不成的债权清偿之诉及赔偿之诉如何衔接,缺乏配套规定。

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将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主体作为被告?是否可以要求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多。【根据《论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实务操作》一文改编转发】

张波   律师团队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  公司与商事委员会委员

139 1881 2123    张    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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