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顺义一村民卖农村房17年后反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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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侯威)石景山区的周某17年前买下位于顺义北务镇郭家务村的一套宅院,但周某没想到的是,17年后,原房主的妻子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卖房契约,理由是认为丈夫当年卖房未经自己同意。


网络配图

记者从顺义法院了解到,原告沈某称自己的的丈夫付某于1999年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北务镇郭家务村一套宅院卖给了外地的周某,付某与周某于1999年初签订卖房契约。沈某表示,起初付某说宅院只是租给周某的,直到2014年底自己才得知实情,原来是付某再未经的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宅院卖予石景山区的周某,遂将付某、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卖房契约无效



“1999年签订协议时,原告沈某也在场,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为何时隔17年才来起诉?”被告周某则辩称,付某出售房屋给自己时自称已经经过村委会批准,且村委会也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认为卖房契约是合法有效的,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依照有关规定村民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因此付某与周某签订的买房契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沈某对付某与周某签订的买房契约是否知情,该卖房契约均属无效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最终判决卖房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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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报报道了农民康某13年前将自己在顺义牛栏山镇的一处农村宅院卖给了城镇居民段某,并签订了卖房契约。13年后,康某以段某是城里人,不能购买农村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卖房契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作为城镇居民,在购买涉诉宅院时并非涉诉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段某在购买涉诉房屋后,亦未在相关政府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双方签订的卖房契约在处分涉诉宅院及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康某与段某于
2003年签订的关于涉诉房屋的卖房契约无效

▲本报之前的报道


编辑/赵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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