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宾阳哥自制散装盐销售金额达34余万元

 

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盐和假味精案。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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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盐和假味精案。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7.5万元;被告人蓝某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6.2万元;被告人黎某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12月,宜州市盐务管理局对辖区进行盐政检查时,在某村覃某林的店中发现5件(21.5公斤)涉嫌假冒某品牌的海藻盐正待销售,此前,覃某林已将该批次的部分盐销售给附近村屯的村民。该局立即展开调查,得知该批次盐是覃某林从他人手中购买而来。由于已涉嫌违法犯罪,宜州市盐务管理局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宜州市公安局侦办。
宜州市公安局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从被查获假盐商家的进货渠道为切入点,顺藤摸瓜,于2016年1月6日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某宾馆门口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黄某标抓获。同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标租住的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路东小学附近的一间房间内依法查获假冒某品牌海藻碘盐8小包及打包机、封口机、量筒等物品。
经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宾阳人黄某标在未取得食盐专卖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散装盐、印有“××”字样的包装袋、封口机、打包机等设备,在其租住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一间民房内,先后与张某林、陆某群一起将散装盐包装成假冒的某品牌海藻碘盐,后黄某标将其制作的假冒“××”牌海藻碘盐以70元至90元不等的价格批发销售给被告人蓝某学、黎某伦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达34.7万多元。
2014年至2015年间,宜州的蓝某学认识黄某标后,与其购买盐进行销售。之后,蓝某学在得知其与黄某标购买的是假盐的情况下,便压低价格,以每件7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假冒的某品牌海藻碘盐销售给南宁、百色部分市(县)的覃某煜等人(均另案处理)。期间,蓝某学还与他人购买得“××”牌味精、颗粒盐和印有某品牌字样的包装袋等物品,并在其租住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的一间民房内生产包装假冒的某品牌味精,后全部销售给黄某柏、陶某花等人(均另案处理)。其销售假盐、假味精金额达12.3万多元。
2016年1月13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事处某房内将蓝某学抓获。
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桂平人黎某伦向黄某标购买得上述假冒的某品牌海藻碘盐后,全部销售给田阳县的一些店铺,销售金额5.4万多元。
2016年1月13日,宜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通过电话联系黎某伦,后黎某伦于当日11时许主动到百色市田阳县公安局田州派出所投案。
经权威部门检验证实,本案被告黄某标、蓝某学、黎某伦生产、销售假冒的某品牌海藻碘盐、味精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根据3人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3名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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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来源:河池日报

丨今日责任编辑:2字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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