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无目击者 推定司机负全责

 

【案例】 2012年5月1日晚上,驾驶员甲驾驶一大货车(经检验,该车制动力不合格)在某市无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上...





【案例】 2012年5月1日晚上,驾驶员甲驾驶一大货车(经检验,该车制动力不合格)在某市无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上与骑自行车的乙女(未婚)相撞,致使乙女当场死亡。因为横行道上无监控,也无目击者,导致交警队对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双方未也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乙女父母亲把甲起诉法院要求其赔偿。

【本案焦点】 甲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本人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的侵权诉讼应由受害方举证侵害人有过错,即在赔偿诉讼中,原告应举证是被告的过错行为致使其受到伤害。但是根据上述的条规定,对机动车和人发生交通事故,实际是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此类案件中,受害方只要举证:(1)受到伤害;(2)受伤是机动车引起的。并不需要受害方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行为有过错。只有机动车驾驶方提供证据证明行人等有违法行为,且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能要求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否则就推定机动车司机负全责。所以,本案的情况来看,甲是无法举证证明乙女有违法行为的,甲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甲应当赔偿乙女父母亲法律规定的所有的赔偿款。

   本律师提醒:与一般的侵权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不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所确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机动车方有义务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违法行为且机动车方已采取了必要措施。所以,发生此类事故后,一方面,要及时救治伤者;另一方面,机动车方也要注意收集事发时现场情况的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力。

    另外,关于赔偿金的事宜,本律师还要提醒户籍为农村户口的到城工作的外来务工者或者经商者,进城工作后,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暂住证(201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居住证)、签订劳动合同或工商登记。因为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和法律规定,因赔偿标准不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乡人员之间所获得赔偿金的差距较大,一旦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长期居住的话,那么,法院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应得的赔偿金,到那时候,后悔都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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