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偷排污染物!行政处罚10万元、行拘5日,绝不姑息!
侥幸心理规避环保监管这种行为,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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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保理念深入人心的如今,仍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规避环保监管!对此,我市环保部门绝不姑息。
【环保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
2016年8月17日,桐乡市环保局洲泉环保所对李桂明建办的空变丝加工生产车间进检查。
生产过程中有乳白色废水产生,废水通过白色塑料管排入地下储水池,储水池表面用水泥覆盖。
生产过程中有乳白色废水产生,废水通过白色塑料管排入地下储水池,储水池表面用水泥覆盖。
8月18日再次检查。
将储水池水泥盖砸开,发现储水池底部及四周都是泥质结构,未做硬化处理,该储水池为渗坑。
之后进行现场采样、拍照取证。初步确定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后,于8月19日立案调查。
将储水池水泥盖砸开,发现储水池底部及四周都是泥质结构,未做硬化处理,该储水池为渗坑。
之后进行现场采样、拍照取证。初步确定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后,于8月19日立案调查。
8月23日,桐乡市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
其中显示,渗坑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2270mg/L,远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8月25日,将检测结果书面送达当事人,并对违法主体、违法方式、违法事实进一步调查询问和确认。
违法事实其中显示,渗坑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2270mg/L,远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8月25日,将检测结果书面送达当事人,并对违法主体、违法方式、违法事实进一步调查询问和确认。
当事人李桂明通过白色塑料管排入地下储水池,未做硬化处理,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构成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当事人李桂明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将空变丝加工生产中废水通过渗坑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9月8月,桐乡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9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第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整改情况
经后督查,当事人李桂明停止了空变丝加工生产,车间内的生产设置已清理,储水池内废水已抽运至其它公司废水处理设置处理。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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