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男子搭顺风车受伤,好心车主被起诉要赔15万?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某天,王某开车到集市购买东西,李某也是去往同一个地方,王某毫不犹豫就让李某上了自己的车...

下班顺路搭同事的车回家
周末蹭朋友的车一起出去玩
……
这样的蹭车族相信大家都遇到过

很多人在面对朋友同事的蹭车要求时,
一般都会好心答应
但是,
你听过如果有人搭顺风车受伤车主还要赔偿的么?
案例
王某与李某是邻居。某天,王某开车到集市购买东西,李某也是去往同一个地方,王某毫不犹豫就让李某上了自己的车。不幸,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在转弯的过程中与对向徐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住院治疗,住院共计19天,医疗费近5万元。出院后,李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认为自己是做好事,好心让李某搭车,不应该赔偿损失。多次交涉未果,李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由于不懂法律,加上家庭贫困,所以前来申请法律援助为其维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该案赔偿责任认定的依据。

据此,原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无责限额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负责赔偿。本案因被告王某的过错,导致本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原告李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侵权人即被告人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人王某主张其好意让原告李某坐车且不收任何费用,故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李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0元;
二、 被告王某赔偿给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5411.73元。
三、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叫“好意同乘”,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处理。虽然搭车的人没付报酬,但“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完全不让亲戚朋友、同事搭车也是不可能的事。那么如何最大程度规避风险?交警认为驾车人的安全意识最为重要,开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另外,投保“车上人员险”,一旦发生意外,也还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一部分补偿。





来源: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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