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三墩镇酒友死亡同饮者赔偿

 

如果饮酒没有把握好度,会乐极生悲。近年来,醉酒后意外死亡事件频发,不少酒友承担了巨额民事赔偿。前段时间,肃州...







如果饮酒没有把握好度,会乐极生悲。近年来,醉酒后意外死亡事件频发,不少酒友承担了巨额民事赔偿。前段时间,肃州区三墩镇中渠村就发生了一起8人饮酒致1人死亡的事件,同桌饮酒人员各赔偿死者2.3万元。



2月27日,肃州区三墩镇中渠村村民张某、周某等4人闲来无事,聚集在周某开的商店里饮酒。酒过三巡,张某微醉,两名殷姓村民离开。张某、妥某又拉来赵某、妥某某、沈某一起饮酒。不久,张某因饮酒过量瘫倒在地,周某和赵某、沈某、妥某将其放在赵某停靠在路边的客货车上醒酒,之后几人继续饮酒。后来不知何故,赵某的客货车突然起火,导致张某死亡。

意外发生后,沈某、妥某、周某、殷某、殷某某等5人各赔偿张某家属2.3万元。妥某某、赵某二人与张某家属未达成赔偿协议,被诉至肃州区人民法院。

办案民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共同饮酒人的先前行为给其带来了作为的义务,通俗地讲就是,“与张某喝酒是先前行为,喝了酒就有防范张某遭受损害的义务,若违反该义务致张某遭受损害,就应该赔偿”。具体到本事件就是,赵某、妥某、周某、殷某等7人一起和张某饮酒,张某深度醉酒、意识模糊时,其他人有保证张某安全的义务,但他们将张某放在无人看管的客货车上,没尽到义务,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飞天周刊》
总监制:王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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