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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制探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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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变化较多,呈现出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手段高科技化、侵权行为易隐蔽、侵权后果损失重、调查举证难度加大等特点,并且有6种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网络随意窃取、泄露或者利用上网企业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二是采用黑客技术,非法侵入权利人的内部数据库或者非法攻击企业网站;三是利用电子邮件窃取商业秘密;四是将商业秘密置放于电子公告板、网页等,使多数人得以任意下载、转载、读取;五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用发送电子邮件,复制商业秘密的方法,违反合同约定非法转让商业秘密;六是在互联网上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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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制角度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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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新类型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要有3种:
(1)欺诈行为。这是指采用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假借订立合同等名义,了解生产状况,骗取商业秘密的做法。(2)不正当损毁。这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予以损坏、毁灭的行为。1996年美国《经济间谍法》率先将损毁商业秘密列入经济间谍行为,表明损毁商业秘密的危害已日趋严重。我国实际上也发生过损毁商业秘密的问题,比如原有的单位员工集体跳槽到竞争对手单位,临走时将原单位电脑中的业务文件全部删除,导致原单位陷入被动。(3)辅助侵权。这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正实施不正当窃取、披露、使用和损毁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保管、运输、邮寄等帮助的行为。
(以上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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