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TCLUB·案例反思 代驾软件经营者”e代驾“承担替代责任案

 

大家有没有想过当自己叫一辆专车后,肇事情况该找谁索赔?或者出门旅游住进一家民宿后发现财物被盗,平台是否有连带...



大家有没有想过当自己叫一辆专车后,肇事了该找谁索赔?

或者出门旅游住进一家民宿后发现财物被盗,平台是否有责任?

或者叫来的代驾司机撞了人,代驾软件需要承担什么?

案件经过:

潘先生通过亿心宜行公司运营的“e代驾”联系代驾服务,亿心宜行公司接单后将信息发送给代驾司机赵先生。赵先生与潘先生签署了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车主为潘先生所在公司的轿车离开饭店,途中撞翻骑着电动车的陶老伯,交警认定,轿车负全责。
法庭审理:

2014年十月,陶老伯将代驾人赵先生、车主、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告到浦东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药费等11.79万余元。审理中,法庭依法追加亿心宜行公司作为被告。

判决结果是法庭支持陶老伯索赔医药费等12.66万余元,因为这笔损失可在交强险和商险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亿心宜行公司无需再支付费用,而对于律师代理费和停车费3716元,由亿心宜行公司全额赔付。
争议点一:代驾软件是否需要承担替代责任
判断这一点的关键在于代驾软件与代驾司机的雇佣关系是否成立。

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雇佣关系”作明确界定,法院认定雇佣关系的理由是:



(Uber的溢价系统,让司机有了一定的议价权,那Uber和司机的关系是什么?)
争议点二:代驾软件经营者是雇主还是居间人
本案中,“e代驾”将其与代驾司机的关系定位为“合作关系”,其APP和约车软件的司机端类似,工作时间由代驾司机决定,而且代驾司机可以和多家代驾软件公司签约,客户也可以选择代驾司机,“e代驾”强调以出租的方式提供服务装备。

“e代驾”对司机的要求和培训,并非实质性的管理关系,而是类似信息中介,只不过将代驾司机的条件进行限定,为了服务质量或社会责任,设立考核,要求统一着装。但不能就此认定其与司机的雇佣关系。法院将这种服务认定是严格管控关系,过于宽泛了雇佣关系的界定标准。

法院认定代驾服务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潘先生和软件公司而非代驾司机,但代驾服务协议和软件使用的服务协议并不是一回事,代驾软件起着居间介绍的作用,因而车主与软件公司的软件使用服务协议应当是居间合同。软件不是车主和代驾司机之间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并没有介入权。
社会效果:

此案认定的雇佣关系,不仅无法实现替代责任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可能阻碍类似互联网新型产品的出现。

替代责任制的目的是激励雇主对雇员的注意义务,但将雇佣关系泛化,其实无益于意外的减少,还会刺激此类公司的消极态度——严格管理会被界定为雇主,需承担责任。
类似代驾软件这样的互联网新兴产品,打破了信息的不对称和资源浪费,方便了人的生活,如果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门槛建得过高,无疑会阻碍行业的创新发展。本案中将代驾司机和软件公司的关系认定为雇佣,可能使以后的类似案件判决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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