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一未成年横穿马路被撞身亡,家属是这样对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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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于2015年9月30日深夜,吴芳驾驶小型轿车搭载阮芬沿国道324线由梧州方向往南宁方向行驶,至宾阳县宾州镇六和村路段时,超速行驶通过人行横道,与未注意两边来车而横过马路的未成年人蒋杰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阮芬受伤以及蒋杰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宾阳县事故处理中队的交警取证查实,吴芳驾驶机动车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超速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蒋杰横过道路,未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阮芬作为乘车人及该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宾阳县法院交通庭与交警部门启动了诉前联调机制。调解过程中,法官在依法对死者父亲蒋康询问时,蒋康声称与死者母亲黄兰并未登记结婚,只是依照农村习俗摆酒,且其母已经去世。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作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均有诉讼主体资格。为慎重起见,经过法庭多方调查,得知死者母亲黄兰尚未去世,与蒋康分开后便改嫁横县。几番周折,交通庭法官终于联系上黄兰。蒋康、黄兰二人在遗产分割问题上争执不休,无法达成协议。法官集众人之力,采用了长期实践摸索出的“调解大法”,即“背靠背”调解法、“第三人”介入调解法、“冷处理”调解法、“换位思考”调解法等。历时半年,终于让二人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5月9日,各方当事人一同来到宾阳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进行调解协议的制作。考虑到二人对死者生前抚养以及处理事故的实际情况,最终达成协议为:司机吴芳赔偿蒋康精神损害抚慰金34000元,赔偿黄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另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蒋康共计120000元,赔偿原告黄兰30000元。本着以和为贵的态度,阮芬放弃了对蒋康、黄兰、吴芳的诉讼请求。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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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来源:宾阳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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