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头条】南京“6.20”宝马肇事案 肇事车主将重做精神鉴定

 

因被害人近亲属对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结...



因被害人近亲属对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结论不服,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相关背景

2015年6月20日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一辆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导致轿车当场解体,车内一男一女被撞出车外,不幸身亡。肇事驾驶人王季进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2015年6月29日天下午,南京交警部门通报,肇事宝马车通过事故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经审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

2015年9月6日,南京交警部门通报了对王季进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果,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事故现场图片




部门媒体报道


相关法律解读: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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